電子書授權:說不清理還亂 虛假授權問題多
2012-04-19 11:59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由于種種原因,有的作者會把網絡信息傳播權簽給出版社后又簽給其他渠道和平臺,造成多重授權。對出版社來講,這同樣是一個棘手的狀況.
“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目前數字出版的授權文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門,版權審查意味著大量的工作,而且沒有統一規范,誰又能保證授權文件的真實性?”劉方說。
那么,電子書轉授權之亂象,根源究竟何在?
據業界分析,電子書出現在未經出版社授權的平臺上通常是由幾種情況造成的。一是出版社與中間商或平臺簽署協議時,不經意間把轉授權的權利也簽出去了,但對于使用范圍、期限及收益的保障等內容卻沒有具體規定,“中間商”如不斷地進行轉授權就會造成數字版權的“失控”。這種情況在數字出版業務開展之初甚為普遍,一些技術服務商當時曾“一攬子”簽下了出版社很多資源。“那時出版社對‘數字出版’的概念還沒搞清楚,也沒有什么經驗,轉授權通常出現在一份B2B(企業對企業營銷)大合同中很不起眼的地方,出版社也沒有在意。”岑紅表示,這種模式實際上為電子書轉授權混亂開了口子。
二是很多渠道和平臺也會直接找到作者簽約,而由于種種原因,有的作者會把網絡信息傳播權簽給出版社后又簽給其他渠道和平臺,造成多重授權。對出版社來講,這同樣是一個棘手的狀況,“問題的源頭如果是作者,出版社在維權過程中就會出現‘兩難’,畢竟作者與出版社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馬曉珺指出。
當然,現實情況中還有大量不規范、不合法的操作,以至于電子書授權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越權授權、多重授權、侵權等問題。
“在國內數字技術公司先于出版社進入數字出版領域,占據了先發優勢,在客觀上對推動產業發展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從出版的角度看,他們是外行人,他們不了解出版業,對作家、作品沒有那么深的感情,對出版業的未來也并不關注,他們只對產品和新媒體行業的未來感興趣。”劉方指出,一個行業的誠信如果單靠企業自律維持,顯然并不現實也無法實現,從根源上講,電子書授權混亂源于“尚無定法”。
就法律層面而言,出版社要維權首先要確定自己是否得到了授權,得到了怎樣的授權,在與下游簽約時也必須明確權利的種類。但是,由于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于產業發展,對于數字版權的界定還沒有明確的標準。“各種合同文件令出版社和作家們措手不及,無所適從。”據劉方介紹,目前不少出版社也是“模糊簽約”,盡量把能設想到的權利都簽了,有些合同中對于數字版權的描述甚至要用七八句話。
而目前經常使用的“數字版權”、“電子版權”、“網絡版權”、“多媒體版權”等都是非法律語言。嚴格上來講,業界對數字版權的約定并不明確,且出版社在與技術服務商、平臺商簽約時,大都沒有明確具體的權利種類、作品的使用方式、傳播載體、傳播媒介、使用條件與結算條件、預付版權使用費、分成比例、銷售數據的提供與核查、結算方式、授權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從而引發了各種各樣的數字版權糾紛。
那么,電子書轉授權之亂象,根源究竟何在?
據業界分析,電子書出現在未經出版社授權的平臺上通常是由幾種情況造成的。一是出版社與中間商或平臺簽署協議時,不經意間把轉授權的權利也簽出去了,但對于使用范圍、期限及收益的保障等內容卻沒有具體規定,“中間商”如不斷地進行轉授權就會造成數字版權的“失控”。這種情況在數字出版業務開展之初甚為普遍,一些技術服務商當時曾“一攬子”簽下了出版社很多資源。“那時出版社對‘數字出版’的概念還沒搞清楚,也沒有什么經驗,轉授權通常出現在一份B2B(企業對企業營銷)大合同中很不起眼的地方,出版社也沒有在意。”岑紅表示,這種模式實際上為電子書轉授權混亂開了口子。
二是很多渠道和平臺也會直接找到作者簽約,而由于種種原因,有的作者會把網絡信息傳播權簽給出版社后又簽給其他渠道和平臺,造成多重授權。對出版社來講,這同樣是一個棘手的狀況,“問題的源頭如果是作者,出版社在維權過程中就會出現‘兩難’,畢竟作者與出版社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馬曉珺指出。
當然,現實情況中還有大量不規范、不合法的操作,以至于電子書授權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越權授權、多重授權、侵權等問題。
“在國內數字技術公司先于出版社進入數字出版領域,占據了先發優勢,在客觀上對推動產業發展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從出版的角度看,他們是外行人,他們不了解出版業,對作家、作品沒有那么深的感情,對出版業的未來也并不關注,他們只對產品和新媒體行業的未來感興趣。”劉方指出,一個行業的誠信如果單靠企業自律維持,顯然并不現實也無法實現,從根源上講,電子書授權混亂源于“尚無定法”。
就法律層面而言,出版社要維權首先要確定自己是否得到了授權,得到了怎樣的授權,在與下游簽約時也必須明確權利的種類。但是,由于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于產業發展,對于數字版權的界定還沒有明確的標準。“各種合同文件令出版社和作家們措手不及,無所適從。”據劉方介紹,目前不少出版社也是“模糊簽約”,盡量把能設想到的權利都簽了,有些合同中對于數字版權的描述甚至要用七八句話。
而目前經常使用的“數字版權”、“電子版權”、“網絡版權”、“多媒體版權”等都是非法律語言。嚴格上來講,業界對數字版權的約定并不明確,且出版社在與技術服務商、平臺商簽約時,大都沒有明確具體的權利種類、作品的使用方式、傳播載體、傳播媒介、使用條件與結算條件、預付版權使用費、分成比例、銷售數據的提供與核查、結算方式、授權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從而引發了各種各樣的數字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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