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承印管理中的五項制度
2012-03-21 10:15 來源:百度知道 責編:陳培
- 摘要:
- 第一條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業經營者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并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印刷品承印檔案,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將印刷合同、承印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的復印件、發排單、付印單、樣書、樣本、樣張等相關的資料一并歸檔留存。
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第二十四條印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毀,并登記銷毀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
第二十五條印刷業經營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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