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承印管理中的五項制度
2012-03-21 10:15 來源:百度知道 責編:陳培
- 摘要:
- 第一條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十條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⒀b訂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業的,必須分別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第十一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第十二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十三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五條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六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前款所稱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原件、準印證原件、《出版許可證》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原件、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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