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嚴格規定食品標簽 印刷或迎新機遇
2009-03-02 08:48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覃麗妮
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六十六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款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九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相關分析
這些有關食品標簽的示項,分別涉及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進出口、法律責任和相關附則。相關規定嚴格界定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標簽的內容,同時明確了食品標簽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由于《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標簽內容比目前食品標簽上所呈現的內容更加完善,因此該部法律實施后,食品標簽的印制需要根據新法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調整。不過這種調整,絕大多數僅需要從標簽設計方面進行調整,而在印刷上可以繼續采用原有的技術與設備。
但對于一些外包裝較小的食品,現有的包裝面積或將無法呈現《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標簽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多重標簽成為一種不錯的選擇。之前,這種標簽已經在一些領域獲得了應用,但是由于造價較高,所以使用并不普遍,《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則為這種形式的標簽創造了新的應用機遇。
而對于那些對食品安全有較高要求的企業來說,可追溯標簽也會獲得更廣泛的應用,盡管這并沒有寫到新的《食品安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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