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監管30年之變
2008-03-25 09:05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張奕波
站在30年的時間節點上翹首回望,我們或許驚奇于改革開放竟然能給一個行業注入如此大的生機與活力。當在國際書展上,不經意間拿起一本標有“PrintedinChina”字樣的外版書時,很難想象30年前的中國印刷業是一個連“內需”都無法完全滿足的落后產業。30年彈指一揮,中國印刷業與整個中國國民經濟一樣迸發出了驚人的能量,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的印刷大國。改革開放是中國印刷業發展的動力源泉。在巨大成績的背后,我們不難看到,印刷業監管上表現出來的日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管理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更加具有開放性這兩大顯著的特征,正是中國印刷業不斷向前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
短缺時代與監管真空
在很多印刷企業看來,20世紀80年代都是令人懷念的“黃金時代”。當時流行的兩句話“要想發,搞印刷”“印刷機就是印鈔機”,充分說明了印刷業在當時巨大的吸引力。許多經歷過那個時代的印刷人迄今仍津津樂道:“當時是出版社提著現金求印刷廠印書仍排不上隊。”
不過那是最好的年代,也是最壞的年代。印刷企業眼中的“黃金時代”實際上是以整個印刷業技術條件極度落后和生產能力的嚴重不足為前提的。改革開放后,社會被長期壓抑的文化需求突然爆發,對書報刊等精神文化產品的需求快速增長,人們對商品提出了在包裝裝潢印刷方面的新要求,然而長期處于停滯甚至衰退狀態的印刷業根本無法應付這種快速增長的需求。印書難成為制約出版業發展的瓶頸,當時書刊印刷周期動輒三五個月,甚至更長,很多雜志出來就已經成了過期產品。
在百業待興的年代,發展注定是印刷業的首要議題。面對出書難、印書難的突出問題,1983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出版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積極發展印刷事業,切實改變書刊印刷管理不善、設備陳舊、技術極端落后、生產能力不足的狀況。”以今天視角觀之,在當時改革開放剛剛破題的背景之下,《決定》提出的發展印刷業的思路顯然仍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屬于市場性質的監管這時還是空白!稕Q定》提出要有計劃地對印刷工業進行技術改造和體制改革,明確要求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北京市對所屬書刊印刷廠進行技術改造,把書刊印刷的技術裝備和器材納入國家計劃生產供應渠道,甚至還專門提出了要新建一個排版廠的具體要求。
計劃經濟的力量仍然強大,然而市場意識已經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萌動。在改革開放的前沿深圳,境外投資已經在印刷業悄然涌現:1979年,第一家“三來一補”印刷企業深圳市印刷制品廠成立,1983年前后,嘉年、天明美術、粵海旭日、美光等一批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相繼成立。在浙江蒼南小鎮龍港、錢庫、金鄉,民營印刷企業的身影開始顯現:1981年前后,一些膽大的農民憑借樸素的商業直覺,毅然投身印刷業,不經意間成為新中國最早的一批民營印刷企業家。
在這樣一個印刷業開始騰飛的時期,除了計劃經濟體制內對印刷企業的管理,基于市場的印刷業監管還完全處于“真空”地帶。政府沒有為印刷業設定資質條件,沒有審批程序,也基本沒有面對市場的具體監管措施。一種寬松的幾乎沒有限制的外部發展環境,為處于極端落后狀態的中國印刷業的“爆炸性”發展提供了舞臺,一批資本和技術實力并不雄厚的民營和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得以在計劃經濟體制的邊緣悄悄生存、發展、壯大。
1988,監管元年
發展的態勢是喜人的,但盲目發展帶來的問題也已經在慢慢積聚。在“要想發,搞印刷”的口號鼓動下,20世紀80年代最初幾年,中國的印刷企業數量快速膨脹,在印刷需求缺口迅速被填平之后,整個行業的盈利空間在逐步下降。這時候,雖然“市場經濟”對于當時的大多數中國人來說還是個不太熟悉的名詞,但印刷市場的主體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計劃經濟體制內的國有印刷廠們已經感受到了體制外的強烈沖擊。
1988年,深圳市的三資印刷企業達到了17家,龍港的私人印刷作坊則已經遍地開花。然而,生產能力的過剩、中小印刷企業缺乏規范管理,導致了部分印刷企業為追求收益而開始印制各種反動、迷信、淫穢印刷品,盜版盜印活動漸成規模。這對國家的文化安全和經濟秩序帶來了嚴重危害。在這種情況下,對印刷業的監管提上議事日程。就在這一年,《印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布。這個由新聞出版署等五個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的發布標志著中國印刷業監管時代的正式到來。
3000余字的《暫行辦法》由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輕工業部五個部委共同制定。雖然《暫行辦法》還需不斷完善,但其確定的一些基本的監管制度、原則卻延續至今,構成了我國印刷業的主要監管框架。
首先,《暫行辦法》確定了印刷企業準入的審批制原則!稌盒修k法》規定,開辦印刷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對承印圖書、報刊的印刷企業,《暫行辦法》還特別規定必須取得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
其次,《暫行辦法》確定了分類管理的原則!稌盒修k法》將印刷品分為書報刊、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三大類,并分別制定了承印管理規定。此后的印刷業監管基本繼承這一思路,只是將圖書、報刊的印刷合并稱為“出版物印刷”。在此基礎上演化出了印刷企業的劃分標準,出版物印刷企業、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自此成為我國印刷企業分類的官方標準。
第三,《暫行辦法》確定了對承印活動進行監督的制度。印刷產品的特殊性使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對承印活動的監管保持高度重視!稌盒修k法》對印刷企業承印書報刊、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分別制定了嚴格的程序和制度要求。如承印報刊、廣告印刷品要分別驗證委印方的報紙、期刊登記證和廣告經營許可證;承印密件、證件、票證等要嚴格做好保密工作,健全生產流程登記制度,做好殘次品銷毀工作等。
第四,《暫行辦法》建立了行業監管、治安管理、工商管理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在企業設立上,《暫行辦法》規定印刷企業必須首先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輕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的審查批準后,方能持相關文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在以后的管理中,這演變成為對印刷企業“兩證一照”的要求——合法印刷企業必須持有行業監管部門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公安機關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部門營業執照。在日常監管上,《暫行辦法》規定了三個行政部門從各自不同角度對印刷業進行監管的具體內容。在還沒有行政處罰這樣的概念的情況下,《暫行辦法》還規定了三個行政部門的獎懲權限。
有意思的是,《暫行辦法》作為一部管理規章,也反映了那個時代印刷業發展的一些特點。如在界定適用范圍時,《暫行辦法》特別規定:“私營印刷企業亦應按本辦法辦理。”這表明民營經濟的力量雖然仍然弱小,卻已經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大改革中謀得了一席之地,并開始引起了政府部門的關注。至于《暫行辦法》中涉及到的油印、謄寫業務及對鉛字銷售的監管在以后的相關法規中則不見了蹤影,那是因為隨著印刷技術的發展,它們已經被擠出了行業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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