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印客"網站大洗牌 互聯網印刷經營持證上崗
2007-08-13 00:00 來源:TOM科技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今后,“印客”類網站在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時,不得接受無出版單位、書號、刊號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號的個人小說、文集、“博客”書等業務,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
新聞出版總署網站昨日發布《關于規范利用互聯網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通知》,規范“印客”類網站承接印刷經營活動。
不過,通知也指出,國家鼓勵“印客”類網站依法開發、提供各種內容健康向上、形式豐富多彩的印刷產品。
此外,“印客”類網站將個人小說、文集等數字化作品登載在網站上,提供在線瀏覽、閱讀或下載服務的,須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
新聞出版署要求,“印客”類網站應于9月30日以前,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逾期未辦理、從事違法印刷經營活動的,將依法予以取締,并進行行政處罰。
業內人士認為,國內印客網站將由此迎來一次大洗牌。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規范利用互聯網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通知
新出聯[2007]8號
各。ㄗ灾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
近年來,我國數字印刷行業快速發展。其中,“印客”類網站利用互聯網向社會快捷地提供異地、遠程、個性化印刷產品,受到社會的認可和歡迎。國家鼓勵“印客”類網站依法開發、提供各種內容健康向上、形式豐富多彩的印刷產品。
《新聞出版業“十一五”發展規劃》明確提出了“鼓勵采用快速、按需、高效、個性化的數字印刷”。為促進數字印刷業健康發展,規范“印客”類網站的印刷經營活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印客”類網站直接提供經營性排版、制版、印刷和裝訂服務的,屬于印刷經營活動,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納入印刷業監督管理范疇,應事先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印客”類網站提供印刷經營活動中介服務的,須向接受其委托承印的印刷企業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續,承印的印刷企業要嚴格審核。
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印客”類網站須遵守《印刷業管理條例》等國家印刷管理規定。要認真執行《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令第19號),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從事圖書、期刊和報紙等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須驗證并留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和報紙出版許可證,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圖書、期刊和報紙,包括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書號、刊號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號,以及沒有出版單位、書號、刊號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號的個人小說、詩集、文集、“博客”書等。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
三、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印客”類網站須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四、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印客”類網站應自覺保護知識產權,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各類印刷品。
五、“印客”類網站將個人小說、文集等數字化作品登載在網站上,提供在線瀏覽、閱讀或下載服務的,屬于互聯網出版活動,須按有關規定,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
六、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在國內正式運營且至今仍在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印客”類網站,應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規范經營活動。逾期未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從事違法印刷經營活動的,將依照《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關于印發〈互聯網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聯電〔2006〕121號)等文件的規定,由新聞出版、公安、工商、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七、各級新聞出版、公安、工商、電信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根據本通知要求加強對本轄區內“印客”類網站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法經營。
新聞出版總署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信息產業部
二○○七年八月一日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