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楞紙箱國家標準需盡快統一
2007-06-21 00:00 來源:中國包裝印刷展覽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要明確規定瓦楞紙箱含水率的標準及使用標準的意義
紙包裝材料是親水性的,其含水率對強度的影響很大。由于外界環境的影響,紙板中的含水率會隨時發生變化,隨著含水率的變化,又引起瓦楞紙板強度的變化。如果在標準中只規定強度指標,而不規定被測物在什么狀態下測得,是片面的,在檢測中也無法嚴格地進行操作。國家標準GB6544—86《瓦楞紙箱》規定瓦楞紙板含水率在10%±2%,并且是經過標準的環境處理后測得的。通過含水率來說明紙板的狀態所對應的各種強度指標,這一點與國外標準一致,如日本標準也是如此。而GB/T6544—1999把表中的含水率刪掉是不科學的。
GB5034—85《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板》中規定瓦楞紙板含水率控制在11%±3%,是指瓦楞紙板離機后30分鐘一60分鐘時的水分。SN/T0262—93《出口商品運輸包裝瓦楞紙箱檢驗規程》中規定瓦楞紙箱含水率控制在12%±4%,(GB/T6544—86《瓦楞紙板》中規定的瓦楞紙箱含水率應在14%±4%范圍內,GB/T6544—1999《瓦楞紙板》中規定瓦楞紙板的交貨水分(按在線水分)為14%±2%,這都是生產瓦楞紙板時的在線水分。這種規定對客戶而言意義并不大,檢測時也不好操作。就標準中規定的包裝、儲運方式而言,也無法保證瓦楞紙板的含水率不發生變化。而瓦楞紙板交易時按平方數計算,不會因含水率問題使供需的某一方受損失,所以沒有必要規定交貨的含水率指標。瓦楞紙板含水率的大小對于紙板的實際影響主要是能夠適合下道工序工藝操作,是在生產控制中要求的參數指標。
增加關于紙板、紙箱的保質期規定
制造瓦楞紙箱的主要原材料受環境的影響較大。隨著生產、存放時間的增加,瓦楞紙箱的各項強度就會降低,影響使用。諸多瓦楞紙箱企業都遇到過,客戶需要的瓦楞紙箱在倉庫中存放較長時間后才有訂單,這時檢驗出的結果又不能代表紙箱交易時的狀況,因為標準上未規定保質期,給判定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標準修訂時,應考慮加上紙箱的保質期。
瓦楞紙板的粘合強度須重新制定
目前瓦楞紙板的粘合強度存在單位上的錯誤及標準與測試方法不一致等現象。在國家標準GB6544—86《瓦楞紙板》中僅對耐破強度、邊壓強度、含水率及戳穿強度有規定,而對粘合強度沒有要求。粘合強度最早出現在GB5034—85《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板》中,規定要求粘合強度不低于6kZf/楞·10cm,并且在SN/T0262—93《出口商品運輸包裝瓦楞紙箱檢驗規程》中套用,將單位換算為N/m·楞,標準規定粘合強度不低于588N/m·楞。其標準中的6kgf/cm·楞標注錯誤,應為6kgf/楞·10cm。
從國家規定的粘合強度測定法來看,粘合強度測試方法是統一的,而換算計算方法不同,如GB6548—86《瓦楞紙板粘合強度的測定法》與新標準C.B/T6548—1998《瓦楞紙板粘合強度的測定法》中規定的粘合強度計算方法不同。在GB/T6544—1999《瓦楞紙板》中規定“瓦楞紙板的粘合強度應不低于588N/m”,粘合強度單位發生錯誤,應該為N/m·楞。
新標準GB/T6548—1998《瓦楞紙板粘合強度的測定法》規定粘合強度計算方法,可簡稱為“面積”計算法,粘合強度單位為N/m,不等同于在GB/T6544—1999《瓦楞紙板》中規定的“瓦楞紙板的粘合強度應不低于588N/m”。所以說目前尚無與新標準GB/T6548—1998相對應的新粘合強度合格值規定。由于沒有與新標準對應的粘合強度合格判定值,僅有新的粘合強度測定辦法,那么,新標準的計算結果只能在相同楞型紙板下比較其值的大小,失去作為判定依據的作用。
有些實驗室雖然注明按GB/T6548—1998新標準測試并計算結果,但報告單上卻無法列上該項標準值,也無法判定該批瓦楞紙板粘合強度是否合格。因此,目前在瓦楞紙板粘合強度計算上,可以說是處于名有標準實無可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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