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安全標準——影響及其重要性
2007-01-17 00:00 來源:印刷質量與標準化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人類的大部分技術工作是在缺乏安全代碼和標準的指導下進行的。明確的安全標準通常在大量的事故和責任行為出現后才進行制定。這類標準的顯著特征在下文中將簡要地介紹。
一、介紹
安全是由兩個概念來定義的:嚴重性(受傷害的程度)和頻繁性(受傷害的頻率)。我們都知道.沒有任何一種人類或自然的創造能夠完全不造成傷害。因此.技術人員經常面臨這樣的問題,“怎樣的安全才是足夠的安全7“不幸的是,安全并非一個能夠獨立研究的非聯系性概念。從最簡單的形式看,技術人員必須在安全、功能和成本間尋求平衡。參照印刷規范的工程代碼.每個工程的首要原則要求: 工程師應在其專業職責內保證公眾的安全、健康、安定”。這里有兩點需要強調。首先.工程師的職責衍生自有利于人類的無公害技術的應用。其次.社會安全也包含了經濟上的繁榮。社會安全被定義為: 一種富足.幸福、穩定、繁榮的狀態。“我們可以觀察到,道德規范的尺碼在其他源于信仰,歷史、美學等的屬性上處于靜態。這些概念,以及安全的嚴重性或社會安全 沒有形成有規律或標準的衡量手段。沒有規律,科學和技術就無法量化安全。如果不同的規律存在,如成本、重量、頻率,明確安全水平的問題就變得越來越困惑,不同規律間的平衡就像拿蘋果和橘子進行比較一樣。那樣我們怎能明確一個既定的機械裝置需要多大的安全?
二、安全標準的定義
工程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對安全標準有不同的看法。工程制定的是描述滿足內在安全水平的 最低需求“的標準。標準常常在短時間內(通常為5年)進行修訂,以糾正錯誤,反映現代思想。技術人員,大體上都視安全標準為 圣經 ,認為它能為其履行安全責任提供指導。
法律專家主要從責任角度對標準和代碼感興趣。在這里,三個明顯的法律立場要被說明。
(1)最低要求:在美國,遵照安全標準被視為排除安全責任的必須而非足夠的條件。對標準的充足性的最基本的爭議源于1932年Judge Learned Hand的決定: 實際上.合乎情理的審慎就是普通的審慎.但嚴格上說.這并非它的衡量尺度。整個叫法可能造成新的、可用設施的應用產生不恰當的滯后。“幾乎沒有一個國家會接受遵照代碼作為一個產品責任事故的辯護.有時法官不會允許引入標準。生產責任事故中的被告提供代碼依據僅僅是站在其立場上想提出一個有說服性的證據。
(2)可反駁的假定:1979年,聯合生產責任法草案的制定者提出了一個概念,即依從安全標準應該創造一個正確設計的可反駁的假定。對于此說法,Martin S.Seltzer在1981年提交給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的論文中也表示贊同。粗略的說. 可反駁的假定 這個概念需要一個裁決去指導現實中的試驗者.例如,陪審團,去假定一個產品是無缺陷的,如果產品會造成傷害的方面滿足一個 良好的 非政府的安全標準.是無偏見的、新式的、高于最低標準的標準,而且通過測試和正式的安全評估去仔細地制定標準。這個假定有可能會被那些清晰的、證明標準不好的證據給反駁。
一、介紹
安全是由兩個概念來定義的:嚴重性(受傷害的程度)和頻繁性(受傷害的頻率)。我們都知道.沒有任何一種人類或自然的創造能夠完全不造成傷害。因此.技術人員經常面臨這樣的問題,“怎樣的安全才是足夠的安全7“不幸的是,安全并非一個能夠獨立研究的非聯系性概念。從最簡單的形式看,技術人員必須在安全、功能和成本間尋求平衡。參照印刷規范的工程代碼.每個工程的首要原則要求: 工程師應在其專業職責內保證公眾的安全、健康、安定”。這里有兩點需要強調。首先.工程師的職責衍生自有利于人類的無公害技術的應用。其次.社會安全也包含了經濟上的繁榮。社會安全被定義為: 一種富足.幸福、穩定、繁榮的狀態。“我們可以觀察到,道德規范的尺碼在其他源于信仰,歷史、美學等的屬性上處于靜態。這些概念,以及安全的嚴重性或社會安全 沒有形成有規律或標準的衡量手段。沒有規律,科學和技術就無法量化安全。如果不同的規律存在,如成本、重量、頻率,明確安全水平的問題就變得越來越困惑,不同規律間的平衡就像拿蘋果和橘子進行比較一樣。那樣我們怎能明確一個既定的機械裝置需要多大的安全?
二、安全標準的定義
工程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對安全標準有不同的看法。工程制定的是描述滿足內在安全水平的 最低需求“的標準。標準常常在短時間內(通常為5年)進行修訂,以糾正錯誤,反映現代思想。技術人員,大體上都視安全標準為 圣經 ,認為它能為其履行安全責任提供指導。
法律專家主要從責任角度對標準和代碼感興趣。在這里,三個明顯的法律立場要被說明。
(1)最低要求:在美國,遵照安全標準被視為排除安全責任的必須而非足夠的條件。對標準的充足性的最基本的爭議源于1932年Judge Learned Hand的決定: 實際上.合乎情理的審慎就是普通的審慎.但嚴格上說.這并非它的衡量尺度。整個叫法可能造成新的、可用設施的應用產生不恰當的滯后。“幾乎沒有一個國家會接受遵照代碼作為一個產品責任事故的辯護.有時法官不會允許引入標準。生產責任事故中的被告提供代碼依據僅僅是站在其立場上想提出一個有說服性的證據。
(2)可反駁的假定:1979年,聯合生產責任法草案的制定者提出了一個概念,即依從安全標準應該創造一個正確設計的可反駁的假定。對于此說法,Martin S.Seltzer在1981年提交給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的論文中也表示贊同。粗略的說. 可反駁的假定 這個概念需要一個裁決去指導現實中的試驗者.例如,陪審團,去假定一個產品是無缺陷的,如果產品會造成傷害的方面滿足一個 良好的 非政府的安全標準.是無偏見的、新式的、高于最低標準的標準,而且通過測試和正式的安全評估去仔細地制定標準。這個假定有可能會被那些清晰的、證明標準不好的證據給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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