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2020-01-14 13:47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編:覃子喻
- 摘要:
-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CPP114】訊:原標題: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復》(證監許可[2019]2549號)核準,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2,953,280張,每張面值人民幣100.00元,按面值發行,發行總額為人民幣295,328,000.00元,期限6年,扣除保薦承銷費、審計及驗資費、律師費、資信評級費、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費用、發行手續費等發行費用人民幣6,833,560.11元(含稅)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288,494,439.89元(以下簡稱“募集資金”)。上述募集資金于2019年12月30日到位,已經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核驗并出具蘇亞驗[2019]25號《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實收情況的驗證報告》。公司對募集資金采取專戶存儲制,設立了相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募集資金到賬后,已全部存放于該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內,并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5.93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2020年1月10日公司和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上述專戶存儲銀行共同簽署了《三方監管協議》!度奖O管協議》的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2003020329200300073,截至2019年12月31日,該專戶余額為人民幣貳億玖仟貳佰陸拾萬零貳仟柒佰伍拾貳元整(¥292,602,752.00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收購貴州千葉藥品包裝有限公司75%股權項目、補充流動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以及發行費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唐云、李威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丙方督導期結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終止。
11、本協議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貳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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