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包裝不退有悖無因退貨立法精神
2014-05-26 16:4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責編:劉曉燕
- 摘要:
- 盡管新《消法》中針對非現場購物作出了“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相關規定,但在實踐過程中,不少經營者常常以各種理由拒絕退貨。記者近日根據投訴線索調查發現,一些電商賣家以“包裝被拆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由此引發了不少糾紛。
拆包裝驗貨不可或缺
張嚴方還表示,在普通購物過程中,消費者、經營者、商品(樣品)三方處于同一個時間、空間,消費者在付款環節之前就對商品本身的形態、顏色、性能等信息可以有直觀感受,還可以試用。但在網購等非現場購物過程中,三方不是處在同一個時空中,消費者對商品本身的信息了解很有限,完全是依賴經營者提供的照片、資料,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收到產品后的驗視、試用,其實是將現場購物中了解產品實際信息環節放置到付款環節之后,顛倒了順序。顯然,拆開包裝、試用,是整個完整交易過程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而“七天無理由退貨”其實就是通過制度設計的方式,對這種消費方式中的信息弱勢方進行平衡和補償。
在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一書中,對“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的解釋也與之相似:“商品完好”包括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的情況,只要不是因消費者的原因造成價值明顯貶損的,均屬于“商品完好”。確立消費者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初衷,是使非現場消費者享有與現場購物同等的檢查、試用商品的機會從而自主決定是否進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必須未拆封,那么規定無理由退貨也就失去了意義!昂茱@然,不僅拆開包裝不影響商品完整,可以無理由退貨。就是簡單的試用,也不影響無理由退貨,當然,如果是高強度長時間使用商品,或者對商品造成損壞,那就造成了商品價值的明顯貶損,再要求無理由退貨就不合適了!
張嚴方也同時建議,由于商品包裝確實有一定成本,如果消費者在拆包裝時造成了包裝破損,經營者在履行“七天無理由退貨”義務的同時,也可以和消費者協商,由消費者承擔一部分包裝費用。
相關法條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 相關新聞:
- ·國內外包裝機在技術領域展開激戰 2014.05.26
- ·新《商標法》實施 地板企業品牌“包裝”力度加大 2014.05.26
- ·數字化印刷發展中包裝依然是主角 2014.05.26
- ·2014中國(青島)國際包裝印刷技術展引領綠色印刷 2014.05.26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