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新《環保法》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識
2014-05-08 16:43 來源:環保部官網 責編:劉曉燕
- 摘要:
- 潘岳指出,新《環保法》具有三個突出特點。一是對現實的針對性。二是對未來的前瞻性。三是權利義務的均衡性。這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體現了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的新方向。
潘岳說,針對此次修改,環保部門至少已經研究了十年,啟動修改以來調研論證歷時三年半,上上下下高度重視。由環資委提出一審稿后總共歷經四次審議。全國人大高度重視,人大常委會先后兩次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第一次收到社會各界12000條意見,第二次收到2000多條意見。張德江委員長、沈躍躍副委員長親自帶隊,就該法修改專題調研,聽取基層意見。法律委、法工委領導深入研究環境問題,全面聽取各方意見,體現了注重立法質量、注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嚴謹態度,F在新法已經通過,大家都應感謝全國人大法律委與法工委。
潘岳指出,新《環保法》具有三個突出特點。一是對現實的針對性。二是對未來的前瞻性。三是權利義務的均衡性。這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體現了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的新方向。
潘岳表示,新修訂的《環保法》在幾個重要領域內都有所突破。
第一個突破是推動建立基于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環境容量等超載區域實行限制性措施,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新《環保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等。這些規定將成為推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建立基于環境承載能力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第二個突破是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習總書記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李克強總理強調,基本的環境質量是一種公共產品,是政府必須確保的公共服務。環境保護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職能。新《環保法》在推進環境治理現代化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它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斗的傳統方式,體現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新《環保法》規定,國家建立跨區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機關優先綠色采購;國家建立環境與公眾健康制度;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新《環保法》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新增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公開環境信息,及時發布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排污單位必須公開自身環境信息,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范圍。
第三個突破是新《環保法》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環保監管職權是一把“雙刃劍”。新《環保法》一方面授予對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授權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以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針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它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違規審批、包庇違法、發現或接到舉報違法未及時查處、違法查封扣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降級、撤職、開除,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重權在手,中國環保人豈能不去鐵腕治污;重責在身,中國環保人又豈能不去勇于擔當。
潘岳說,中國目前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階段,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新《環保法》的修訂。此次修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納了各方面的共識,體現了今后一段時期環保的實際需要。這是現階段最有力度的《環保法》。如果沒有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張德江委員長和張高麗副總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沒有全國人大積極主動的推動,就不可能有這樣的立法成果。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堅決貫徹這部新法,如何發揮它在中國經濟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各級環保部門一是要準確領會、盡快熟悉新法。二是通過廣泛的宣傳和培訓,引導企業和公眾適應和運用新法。最重要的是加強執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過嚴格的執行,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將努力推動新法得到有效實施。這正是考驗我們執行力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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