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食品包裝缺乏規范 看歐美食品包裝法規標準如何定義
2014-04-28 11:00 來源:中國包裝網 責編:劉曉燕
- 摘要:
- 據悉,歐盟對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要求向來嚴格,在2013年,丹麥格陵蘭島為保持與歐盟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法規一致,最近發布了《格陵蘭島食品接觸材料通知》,通知中修訂案基本執行歐盟食品接觸法規中的條款。
美國FDA法規
美國FDA規定,所有包裝接觸材料不能含有致癌物質,企業必須通過檢測,確保自己的包裝材料中不含禁用物質,并且將檢測數據和企業的承諾寫入到合同中,并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那些試圖打開國際市場而且是從事食品、醫藥等包裝的國內廠家,首先要對自己的包裝材料進行檢測,如果沒有檢測條件,則要通過對方政府認可的注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且把檢測數據和承諾寫入到合同中。
其次,國內企業要了解對方國家的相關法規,因為一旦包裝不符合合同所述,將承擔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在歐美發達國家,甚至出現個別食品廠家因為包裝出問題導致破產。
另外,國內對包裝材料的遷移物總量沒有一個明確的限制,而歐美國家對遷移物總量的限制十分明確,例如,1kg包裝內容物的遷移物總量不能超過60mg。
根據美國FDA的定義,包裝材料是一種間接添加劑,其中美國“CFR21”對添加劑這樣定義:在使用過程中,包裝材料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變成食品的一種成分,如果食品包裝材料不會遷移到食品中,它就不會成為食品的成分之一,因此也就不屬于食品添加劑。
一般的油墨沒有涉及到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印在食品包裝外層的油墨,如果包裝基材在油墨與食品之間充當了功能性阻隔層,那么印刷油墨不屬于間接食品添加劑。
歐盟食品接觸包裝法規
英國、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等歐洲國家將各自的相關法規進行匯總歸納,發展成為歐盟地區共同適用的食品接觸包裝法規,并且此法規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
歐盟這樣界定,對食品包裝材料來說,大部分法規都集中在塑料材料上,玻璃、金屬實際上被認為是惰性材料,即便是紙包裝,也不認為是有害的。
歐盟的食品接觸包裝材料相關法規框架是ECFrameworkDirective89/109/EEC,此法規規定:食品接觸包裝材料必須符合食品生產廠家的要求,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食品接觸包裝材料不會遷移到食品中,從而出現下列問題:危害人體健康,導致食品成分發生難以接受的變化,導致食品變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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