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包裝持有人將擔責
2014-04-19 10:30 來源:浙商網 責編:江佳
- 摘要:
- 5月1日以后,商品包裝上將不能再印上“馳名商標”字樣,這是即將實施的“新商標法”的規定。
【CPP114】訊:5月1日以后,商品包裝上將不能再印上“馳名商標”字樣,這是即將實施的“新商標法”的規定。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因此馳名商標擁有企業、馳名商標產品總經銷或總代理以及轄區商場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產和銷售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發布機構5月1日起不得用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認定馳名商標總量達456件,馳名商標數量位列全國前茅。在商場、超市里,也有很多標有馳名商標的商品在銷售。那么,這些已經在銷售的馳名商標商品,是否需要在5月1日前下架?對此,浙江省工商局昨天明確表示,凡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銷售。
5月1日后不按要求執行的,馳名商標持有人將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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