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過度包裝商品監管的對策
2013-08-30 14:16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責編:錢瑩
- 摘要:
- 過度包裝商品一方面造成對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不必要的浪費,與我們提倡的構建節約型社會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包裝的材料造成了對環境的嚴重污染,給城市垃圾的治理帶來了更為沉重的壓力,同時消費者還要對不必要的包裝進行買單。
【CPP114】訊:過度包裝是指超出適度的包裝功能需求,其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超出必要程度的包裝。過度包裝商品一方面造成對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不必要的浪費,與我們提倡的構建節約型社會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包裝的材料造成了對環境的嚴重污染,給城市垃圾的治理帶來了更為沉重的壓力,同時消費者還要對不必要的包裝進行買單。
筆者從2011年開始對江蘇省連云港地區生產和流通領域的部分食品和化妝品的包裝進行計量檢驗,從歷次檢查的情況看,茶葉和保健食品領域存在過度包裝的現象最嚴重。過度包裝商品大行其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消費者把商品包裝的檔次當成辨識商品質量的重要標志,使得過度包裝的商品有一定的消費市場;節日期間人們送禮講面子,也促使了過度包裝商品的泛濫;另外,廠家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就用華麗的外表吸引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遏制過度包裝的現象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將源頭治理和末端治理相結合。筆者從加強過度包裝商品監督管理的角度出發,就抽查檢驗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是商品包裝計量檢驗依據的規則不夠完善。計量技術規范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妝品包裝計量檢驗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中對商品包裝是否屬于過度包裝商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判定。即商品包裝的層數、商品包裝的空隙率、商品包裝的成本和銷售價格比。只要有一項指標超出允許值即屬于過度包裝商品。從近兩年本地區抽查檢測的情況看,判為過度包裝商品的原因基本都是商品包裝的空隙率超出了限量指標。所以,空隙率的檢驗是在商品包裝計量檢驗過程中工作量最大也是最為關鍵的工序。
《規則》中以初始包裝的體積作為空隙率的計算參數對有的商品不太適宜。初始包裝定義為直接與產品接觸的包裝。初始包裝的體積和空隙率的計算數值成反向關系,即初始包裝的體積越大,空隙率的數值越小。以月餅的包裝禮盒為例,有的廠家在包裝月餅時,用塑料托盤把初始包裝的體積支撐的很大,但是實際裝的月餅卻很小,雖然浪費了不必要的材料,但按照《規則》的規定并不能判為過度包裝商品。
《規則》中在包裝成本核算時要求“包裝成本的計算應從商品制造商的角度確定,由商品制造商填報,并提供必要的原始憑證。”但是,在實際的檢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有的廠家提供不出原始憑證,或者隨意填報數據,這就造成了商品包裝的成本和銷售價格比的數據缺乏可靠性。
二是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法律法規沒有建立。國家質檢總局在2010年4月實施了國家標準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但該項標準的可操作性不強。因為沒有專門針對過度包裝商品管理的法規,致使對過度包裝商品的治理處于在無法可依的狀態。由于過度包裝商品的后處理缺乏有效措施,違規行為得不到相應的處罰,許多生產廠家也就無視標準。缺少了法律的保障,監督檢驗工作就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當違規行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時候,過度包裝商品就不斷地流向了市場。
三是對過度包裝商品監管的建議和對策。在提倡勤儉節約的新形勢下,在建設節約型社會、環保型社會,倡導綠色消費的大背景下,及時出臺治理過度包裝行為的法律法規,從一定意義上順應了時代的需要也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在法律法規制定的條例中對違規企業應該采取更多的強制性手段,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
在《規則》中對于不同商品,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更適宜其特點的檢測方法。為了真實地反映不同商品的實際包裝情況,在空隙率的檢驗過程中,可以對商品進行分類,有的商品就可以把包裝內容物的實際體積作為空隙率的計算參數。通過杜絕標準中存在的漏洞,減少影響判定結論真實性和客觀性的風險因素。
過度包裝商品的治理只依靠企業的自律,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并不現實。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和完善技術標準,加強監督抽檢的力度,建立長效的檢查機制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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