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不符合節能或標簽標準產品將被拒入境
2013-08-01 08:33 來源:廈門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網 責編:錢瑩
- 摘要:
-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公布一項最終規定,藉此修訂該局規例,拒絕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與節約法》及其實施規例的消費品及工業設備入境。
【CPP114】訊: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公布一項最終規定,藉此修訂該局規例,拒絕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與節約法》及其實施規例的消費品及工業設備入境。根據能源政策與節約法,海關與邊境保護局須頒布規例,拒絕違反該法的進口產品或設備進入美國海關轄區。
為執行這些法定要求,由8月5日起,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若接獲美國能源部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書面通知,指某些進口貨物不符合《能源政策與節約法》的有關規定,該局將拒絕該等貨物入境。即使沒有獲接美國能源部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預先通知,該局亦有權判斷某些產品不符合有關規定,并與有關部門商討該等貨物的處置方法。
根據最終規定,美國能源部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須于書面或電子通告說明違規產品或設備的詳情,以便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識別該等貨物。一般來說,該局會拒絕違規產品或設備入境,但假如有美國能源部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電子或書面推薦信,則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未必會即時拒絕貨物入境,而是在獲得保證的情況下有條件地放行貨物,以便進口商能對貨物采取糾正行動,例如重新調整、加上標簽等,使有關產品或設備符合所有適用的美國能源節約與標簽標準。假如口岸主管認為,持續接納保證金可能妨礙執法,則有權要求進口商提供額外擔保。
當發生以下情況,有條件放行期將會結束,視乎何者日期最早: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向進口商發出拒絕貨物入境通知書的日期;美國能源部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向海關邊境保護局發出通知,表示有關進口貨物符合規定并可以進行清關的日期;放行日期后30天結束之日。進口商可向美國能源部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申請延長有條件放行期,條件是須于最初的30天期內或其后獲準的延續時期內提出,并得到美國能源部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電子或書面推薦信。假如美國能源部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通知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該等違規貨物未能在指定時間內修正至符合標準,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會向進口商發出拒絕入境通知,并勒令該等進口貨物移交局方監管。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或會在發出拒絕入境通知時同時勒令貨物移交局方監管。進口商如若違令,將被索取違約賠償,金額相等于有關產品價值的3倍。
根據最終規定,受法例涵蓋的進口貨物是指已經申報作進口消費之用的產品及設備;從倉庫取出作消費用途的產品及設備;或是來自外貿區作消費用途的外國商品。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認為,自動化系統聯網可便利執法,現正積極參與開發自動化系統,將來美國政府部門可以共享資料,處理貨物將更便利,供應鏈也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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