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起標簽未標注質量等級食品案的思考
2013-07-29 10:02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責編:錢瑩
- 摘要: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正式實施以來,質監局接到食品標簽方面的申訴、舉報案件數量大幅上升,新的標準對食品的標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CPP114】訊:案情
2012年7月20日,某市質監局12365投訴舉報中心收到舉報人Y(職業打假人)電話舉報,反映該市M縣G食品企業生產的規格為500g/袋、批次為20120516的干棗未標注質量等級。舉報人Y提出如下要求:(1)要求食品企業G對其已經購買的干棗產品以購買價格的十倍進行賠償;(2)要求M縣質監局對G食品企業進行處罰;(3)要求M縣質監局將處理結果給以書面答復。
為了對舉報內容做進一步核實,M縣質監局行政執法人員跟舉報人取得了聯系,舉報人Y向M縣質監局提供了購買該批干棗的產品實物及購物小票,執法人員核實了購買票據并對產品實物進行了拍照。
2012年7月23日,M縣質監局行政執法人員對G食品企業進行檢查,通過查閱相關生產記錄發現G食品企業于2012年5月16日生產過該批次產品,生產數量為100袋。經過G食品企業對產品實物相片的核實,承認該產品為本企業生產,認可舉報人Y舉報內容的真實性。隨后,G食品企業對已售出的部分產品進行了召回,并主動與舉報人Y進行溝通,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G食品企業給以舉報人Y適當賠償,舉報人Y對案件處理表示不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最后G食品企業將和解的相關證明材料和對違法行為的整改報告提交到了M縣質監局。
解析
本案中G食品企業生產的干棗產品標準GB/T5835-2009《干制紅棗》已經明確了質量等級,并有質量等級的具體要求。按照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11.4條規定,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G食品企業未按該條款要求標注質量等級,存在違法行為,就本案的違反條款及處罰依據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一:G食品企業的行為違反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處罰依據為該規定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理由是《食品安全法》出臺后,國家質檢總局對《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修訂版,該規定于公布當日實施。該規定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之后進行的修訂,是專門針對食品標簽的規定,應優先考慮,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進行處罰,則處罰過重,不符合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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