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緣何屢禁不止
2013-05-14 11:03 來源:檢察日報 責編:錢瑩
- 摘要:
-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包括福建漳州“3·15”病死豬肉案在內的10起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觸目驚心。
【CPP114】訊:公安部日前公布了包括福建漳州“3·15”病死豬肉案在內的10起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觸目驚心。
地溝油、毒膠囊、病死豬肉、毒生姜……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輪番來襲,著實傷透了國人的心。這不禁讓人困惑:我國執法司法部門不斷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打擊力度,食品安全事件緣何依舊屢禁不止?對此,辦案檢察官分析指出,違法成本低,監管部門打擊不力,入罪門檻高是其主因。
原因之一:違法成本低,食品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浙江省桐鄉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沈丹去年主辦過多起“毒芋頭”案件。一些商販為了保持去皮芋頭的新鮮度,將去皮芋頭用焦亞硫酸鈉、一水檸檬酸等非食用物質浸泡后銷售。
“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無一不是受到利益驅動。”沈丹指出,由于違法成本低,不法分子一再鋌而走險。在我國,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如同“中國式過馬路”一樣,不法分子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抓到誰,算誰倒霉。從業人員缺乏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加大了違法違規的概率。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呂曉華告訴記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體多為個體工商戶或者農民、無業人員,文化程度較低,且生產、銷售地選擇在偏僻郊區,具有一定隱蔽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吳嶠濱指出,我國缺乏嚴格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機制,個別領域市場準入門檻較低,一些缺乏資質的企業和小作坊很容易進入食品生產行業。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十二五”規劃》提出,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內容的清理整合工作。加快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加強通用性、科學性和實用性。
原因之二:過于分散的執法模式,監管難成合力
每當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們往往有這樣的困惑:這事到底該由誰來管?
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由農業部門監管,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由質監部門監管,流通環節由工商部門監管,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2010年2月6日,國務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組成部門包括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農業部等13個部門。
“食品生產經營的鏈條非常復雜,食品生產加工、生產消費等環節往往無法嚴格區分,從而導致各監管部門之間有時候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甚至出現監管空白,行政監管部門多數是在發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被動介入。”
在采訪中,呂曉華、沈丹、吳嶠濱均認為,“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執法,很容易被制假者鉆空子,因此防不勝防。
按照今年3月公布的國務院新一輪機構改革方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3月22日正式掛牌,對食品藥品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分析人士指出,這或將改變因監管不力導致的食品安全領域警報頻發的現狀。
沈丹認為,除了必要的機構改革之外還需要完善相關配套措施,“食品安全監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如果沒有很好的配套,監管很難做到位。”
原因之三:入罪門檻高,法不責眾
今年5月3日,以嚴密、嚴厲為突出特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正式公布,對刑法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作出了明確解釋。
北京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檢察官趙峰指出,《解釋》規定了生產、銷售五類危險程度較高的食品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降低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門檻和證據標準,對于準確打擊此類犯罪意義深遠。”
此外,《解釋》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適用緩刑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防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重操舊業,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
5月10日,因收取屠宰場經營者賄賂,為其提供“關照”,深圳市寶安區觀瀾動植物防疫檢疫中心原主任何某被檢察院以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提起公訴。
“食品安全頻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呂曉華和沈丹均指出,檢察機關應當不斷加大查辦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職務犯罪力度。
每次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各級執法司法部門會轟轟烈烈地開展一場專項嚴打活動。沈丹認為,通過專項活動方式治理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治標不治本,監管食品安全要變“救火”為“防火”,化“事后救治”為“事前防范”,打防并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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