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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3 15:42 來源:??? 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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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114】訊:近日,市工商局選取了2012年查處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公布于眾。這些案例涉及銷售不合格食品、冒用綠色食品認證標志、銷售假冒食品等。
案例一
預包裝食品無標簽違法
案情簡介:2012年4月12日,市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長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經營的食用調和油標簽標注不符合食品定量標識相關要求規定。經查明:當事人在長春市共有17個連鎖超市,超市的貨品都是以公司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結算的方式進行的;當事人自2010年4月1日起,沒有對其經營的福臨門牌藻油DHA食用調和油,魯花牌花生食用調和油,金龍魚牌深海魚油的三個品牌四個包裝型號的食用調和油的標簽中,關于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配料的添加量明確標示的食品進行認真查驗,存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標注的違法行為。
執法依據:根據查明的事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九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5.1.3.1款“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之規定,已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標注預包裝食品的事實。
案例二
洋酒無中文標簽禁售
案情簡介:長春市XX洋酒有限責任公司在2011年12月從廣州彼得迅酒業有限公司購入沒有中文標簽的拉菲傳奇進口紅酒96瓶、拉菲傳說進口紅酒132瓶,進價均為每瓶88元,然后在沒有中文標簽的情況下均以每瓶176元的價格進行銷售,總計銷售226瓶,銷售金額為39776元,2瓶未銷售。截至2012年3月15日,當事人違法所得19888元,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總金額為39952元。
執法依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之規定,構成了銷售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案例三
冒用“綠色食品”標志
案情簡介:經查,XX偉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0年企業成立起,只生產一種“黑土根”品牌笨榨大豆油,2012年4月,當事人開始租賃長春市歐亞車百連鎖超市西安廣場店二樓糧油專柜銷售這種大豆油,當事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商品外包裝上印制了“綠色食品”文字及“綠色食品圖案”等認證標志,截止案發時共計進貨290箱,都已經全部銷售出去。
執法依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之規定,構成了銷售冒用綠色食品認證標志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
案例一
預包裝食品無標簽違法
案情簡介:2012年4月12日,市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長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經營的食用調和油標簽標注不符合食品定量標識相關要求規定。經查明:當事人在長春市共有17個連鎖超市,超市的貨品都是以公司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結算的方式進行的;當事人自2010年4月1日起,沒有對其經營的福臨門牌藻油DHA食用調和油,魯花牌花生食用調和油,金龍魚牌深海魚油的三個品牌四個包裝型號的食用調和油的標簽中,關于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配料的添加量明確標示的食品進行認真查驗,存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標注的違法行為。
執法依據:根據查明的事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九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5.1.3.1款“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之規定,已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標注預包裝食品的事實。
案例二
洋酒無中文標簽禁售
案情簡介:長春市XX洋酒有限責任公司在2011年12月從廣州彼得迅酒業有限公司購入沒有中文標簽的拉菲傳奇進口紅酒96瓶、拉菲傳說進口紅酒132瓶,進價均為每瓶88元,然后在沒有中文標簽的情況下均以每瓶176元的價格進行銷售,總計銷售226瓶,銷售金額為39776元,2瓶未銷售。截至2012年3月15日,當事人違法所得19888元,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總金額為39952元。
執法依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之規定,構成了銷售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案例三
冒用“綠色食品”標志
案情簡介:經查,XX偉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0年企業成立起,只生產一種“黑土根”品牌笨榨大豆油,2012年4月,當事人開始租賃長春市歐亞車百連鎖超市西安廣場店二樓糧油專柜銷售這種大豆油,當事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商品外包裝上印制了“綠色食品”文字及“綠色食品圖案”等認證標志,截止案發時共計進貨290箱,都已經全部銷售出去。
執法依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之規定,構成了銷售冒用綠色食品認證標志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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