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恒泰印刷機械銷售劣質切紙機
2013-03-06 09:48 來源:新華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溫州瑞安恒泰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以欺詐手段銷售有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的切紙機,案件在瑞安人民法院審判。
【CPP114】訊:溫州瑞安恒泰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以欺詐手段銷售有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的切紙機,案件在瑞安人民法院審判。
“杭州彼特環保包裝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在彼特工廠與“瑞安恒泰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安恒泰)簽約了一份切紙機的購買合同,但該切紙機運到彼特工廠時,僅機身非常粗劣,彼特懷疑該切紙機是舊翻新的設備,安裝試機當天發現多處部件失靈,首先是調節器因卸機時碰壞至今無安裝,液壓機不工作、千斤腳踏板失靈、觸摸頻觸摸無反應等等一系列問題存在根本無法試機,以及恒泰設置該切紙機電路板自動鎖機等,也無法試機,又無法按照GB3264_2005驗收。
此后又得知GB3264_2005執行標準根本不是切紙機執行標準,而是印刷機的執行標準。恒泰竟將GB3264_2005執行標準分別寫入合同中的兩條重要條款中:切紙機的執行標準與驗收標準,恒泰公司以欺詐手段騙取彼特公司與之簽約切紙機的購買合同,也導致彼特自始無法驗收切紙機的事實,當時彼特公司當即以EMS快件至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波三份“強烈要求退回切紙機”的函,恒泰公司至置不理,反而以彼特公司拖欠切紙機款為由向瑞安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切紙機的無法使用,彼特公司不得將紙張外發加工切紙,造成加工費達6萬多元人民幣直接損失。同時,不得不另行購買另一臺切紙機。
該切紙機電路板自動被恒泰公司鎖住,切紙機本身又有諸多的質量與安全問題,又一年時間未試機,所以彼特公司向瑞安人民法院法審判長涂波4次提交要求對切紙機動態檢測。均得不到支特,瑞安人民法院只對切紙機靜態檢測支特,若彼特公司不接受靜態檢測,視為放棄對切紙機檢測的權利,彼特公司很無奈不得不接受靜態檢測。
在整個檢測過程中,彼特公司得知:恒泰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根本就有切紙機的內容。更為嚴重的是:恒泰公司根本沒有切紙機的企業標準、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書。
靜態檢測結果:切紙機的光電保護裝置的相關位置參數(光電保護裝置的最外端光束的發射中心與截切面的水平距離),以及切紙機后部未配備防護裝置和(或)安全裝置,均不符合國家標準GB/T20956-2007《印刷機械切紙機設計及結構安全規則》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安全防護裝置的動態狀況,因切紙機無法開機運行而無法進行勘驗鑒定。
瑞安人民法院審判長涂波在開庭審案整個過程中多次在庭上玩手機,根本就不聽庭審答辯,判決:彼特公司支付這臺切紙機的尾款。彼特公司認為:這臺切紙機自始至終就沒使用過,也無驗收過,靜態檢測就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況且由于切紙機的無法使用,彼特公司不得將紙張外發加工切紙,造成加工費達6萬多元人民幣直接損失,同時,不得不另行購買另一臺切紙機。就是在這樣一個事實的情況下,審判長涂波脫離了法律準繩,完完全全是以個人的主觀思想凌駕于法律之上,迫使彼特公司購買一臺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切紙機。
彼特公司不得上訴二審,二審法官王怡然仍不支持彼特公司多數提出并提交要求對切紙機動態檢測。瑞安人民法院審判長涂波與二審法官王怡然不支持動態檢測的動機是什么?
彼特公司認為:不論是法官還是一名普通的公民應該都明白最普通不過的道理:當今社會無論你在什么地方購買什么產品,有瑕疵你可以退換或廠家包修(修復),更何況這是一臺有刀、有三相4線的近10萬元的切紙機,存在這樣或哪樣的安全隱患,誰敢用之,為什么一審判長涂波與二審法官王怡然均沒有讓恒泰公司先解決了安全隱患的問題,兩位法官與恒泰公司究竟是什么樣的微妙關系。
“杭州彼特環保包裝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在彼特工廠與“瑞安恒泰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安恒泰)簽約了一份切紙機的購買合同,但該切紙機運到彼特工廠時,僅機身非常粗劣,彼特懷疑該切紙機是舊翻新的設備,安裝試機當天發現多處部件失靈,首先是調節器因卸機時碰壞至今無安裝,液壓機不工作、千斤腳踏板失靈、觸摸頻觸摸無反應等等一系列問題存在根本無法試機,以及恒泰設置該切紙機電路板自動鎖機等,也無法試機,又無法按照GB3264_2005驗收。
此后又得知GB3264_2005執行標準根本不是切紙機執行標準,而是印刷機的執行標準。恒泰竟將GB3264_2005執行標準分別寫入合同中的兩條重要條款中:切紙機的執行標準與驗收標準,恒泰公司以欺詐手段騙取彼特公司與之簽約切紙機的購買合同,也導致彼特自始無法驗收切紙機的事實,當時彼特公司當即以EMS快件至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波三份“強烈要求退回切紙機”的函,恒泰公司至置不理,反而以彼特公司拖欠切紙機款為由向瑞安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切紙機的無法使用,彼特公司不得將紙張外發加工切紙,造成加工費達6萬多元人民幣直接損失。同時,不得不另行購買另一臺切紙機。
該切紙機電路板自動被恒泰公司鎖住,切紙機本身又有諸多的質量與安全問題,又一年時間未試機,所以彼特公司向瑞安人民法院法審判長涂波4次提交要求對切紙機動態檢測。均得不到支特,瑞安人民法院只對切紙機靜態檢測支特,若彼特公司不接受靜態檢測,視為放棄對切紙機檢測的權利,彼特公司很無奈不得不接受靜態檢測。
在整個檢測過程中,彼特公司得知:恒泰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根本就有切紙機的內容。更為嚴重的是:恒泰公司根本沒有切紙機的企業標準、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書。
靜態檢測結果:切紙機的光電保護裝置的相關位置參數(光電保護裝置的最外端光束的發射中心與截切面的水平距離),以及切紙機后部未配備防護裝置和(或)安全裝置,均不符合國家標準GB/T20956-2007《印刷機械切紙機設計及結構安全規則》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安全防護裝置的動態狀況,因切紙機無法開機運行而無法進行勘驗鑒定。
瑞安人民法院審判長涂波在開庭審案整個過程中多次在庭上玩手機,根本就不聽庭審答辯,判決:彼特公司支付這臺切紙機的尾款。彼特公司認為:這臺切紙機自始至終就沒使用過,也無驗收過,靜態檢測就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況且由于切紙機的無法使用,彼特公司不得將紙張外發加工切紙,造成加工費達6萬多元人民幣直接損失,同時,不得不另行購買另一臺切紙機。就是在這樣一個事實的情況下,審判長涂波脫離了法律準繩,完完全全是以個人的主觀思想凌駕于法律之上,迫使彼特公司購買一臺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切紙機。
彼特公司不得上訴二審,二審法官王怡然仍不支持彼特公司多數提出并提交要求對切紙機動態檢測。瑞安人民法院審判長涂波與二審法官王怡然不支持動態檢測的動機是什么?
彼特公司認為:不論是法官還是一名普通的公民應該都明白最普通不過的道理:當今社會無論你在什么地方購買什么產品,有瑕疵你可以退換或廠家包修(修復),更何況這是一臺有刀、有三相4線的近10萬元的切紙機,存在這樣或哪樣的安全隱患,誰敢用之,為什么一審判長涂波與二審法官王怡然均沒有讓恒泰公司先解決了安全隱患的問題,兩位法官與恒泰公司究竟是什么樣的微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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