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重要出版與數字出版版權法3月施行
2013-02-26 09:43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陳莎莎
- 摘要:
- 自3月1日起,國務院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三個條例中均對行政處罰罰款數額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特別是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高了罰款上限,由原來的可處5萬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高到可處20萬和25萬元以下的罰款。
【CPP114】訊:自3月1日起,國務院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三個條例中均對行政處罰罰款數額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特別是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高了罰款上限,由原來的可處5萬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高到可處20萬和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將原來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所列侵權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將原來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新修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將原來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將原來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所列侵權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將原來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新修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將原來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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