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就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2012-12-21 10:26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北京12月19日訊國務院法制辦12月19日公布由新聞出版總署修訂起草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CPP114】訊:北京12月19日訊國務院法制辦12月19日公布由新聞出版總署修訂起草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強調,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辦法》明確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辦法》指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號。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轉讓、出租和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辦法》規定,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網絡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辦法》強調,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提供境外著作權人提供的網絡出版物,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并由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部門停止接入服務、關閉網站;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辦法》明確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辦法》指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號。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轉讓、出租和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辦法》規定,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網絡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辦法》強調,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提供境外著作權人提供的網絡出版物,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并由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部門停止接入服務、關閉網站;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相關新聞:
- ·界龍實業獲評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 2012.12.18
- ·????????????????????? 2012.12.17
- ·廣東部署數字出版產業發展 2012.12.13
- ·新聞出版總署質檢中心江蘇與江西兩分中心揭牌 2012.12.13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