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對夫婦雇傭工人印刷《新華字典》獲刑
2012-07-16 08:56 來源: 正義網 責編:江佳
- 摘要:
- 一對夫婦租賃農家院落,購置印刷設備,雇傭工人,印刷《新華字典》謀取利益。7月12日,由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俊剛夫婦,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分處罰金二萬元、一萬元。
【CPP114】訊:一對夫婦租賃農家院落,購置印刷設備,雇傭工人,印刷《新華字典》謀取利益。7月12日,由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俊剛夫婦,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分處罰金二萬元、一萬元。
張俊剛夫婦是臨沂市河東區某村農民,丈夫張俊剛中學文化,妻子只有小學文化。2011年6月之前,張俊剛在外四處打工,妻子在家照看孩子,侍弄幾畝田地。2011年7月,不甘心一直打工的張俊剛和妻子商議做點生意。“干什么呢,做生意不懂門路,辦廠子沒技術。”妻子不同意。“咱搞印刷吧,《新華字典》一定好賣,學生都得用,不愁銷路。”曾經在印刷廠打過工,對印刷技術還懂一些的張俊剛琢磨了半天說。
二人商定后,開始著手籌備工作?紤]安全,張俊剛舍近求遠,到臨沂市羅莊區一農村租賃一院落,購置印刷設備、紙張、油墨等物資,雇傭工人,開始于9月份印刷《新華字典》。印刷、裁剪、裝訂之后,張俊剛用自家面包車拉到外地文體市場,以每本2.80至3元不等的低價向攤販兜售。
2012年3月15日,張俊剛駕車出售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查扣《新華字典》3000冊,后從租賃院中扣押《新華字典》成品5100冊,半成品一宗,印刷模板51張。當天,張俊剛被刑事拘留,其妻子則被取保候審。據二人供認,至被抓之日,已經印刷《新華字典》10萬余冊,除被查扣的8100冊外,其余均被銷,從中獲利3萬元。
5月15日,張俊剛夫婦被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蓋人張俊剛夫婦未經《新華字典》版權所有人同意,擅自印刷,侵犯了他人著作權,且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并鑒于二人在庭審中認罪態度好,妻子系從犯等情節,依法對二人作出判決。
檢察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王雯雯介紹:依照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的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該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以上規定處罰。
《新華字典》屬于圖書,它是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并排版、印刷、裝訂后予以發行的書刊出版物,它的版權,即著作權,由原出版者所有,其他人、單位未經其同意,不得復制出版,否則就構成侵權。本案中,張俊剛夫婦為了營利,在未經《新華字典》版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非法生產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且數量巨大,根據“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復制品數量和解500張(份)以上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二人的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處罰。
張俊剛夫婦是臨沂市河東區某村農民,丈夫張俊剛中學文化,妻子只有小學文化。2011年6月之前,張俊剛在外四處打工,妻子在家照看孩子,侍弄幾畝田地。2011年7月,不甘心一直打工的張俊剛和妻子商議做點生意。“干什么呢,做生意不懂門路,辦廠子沒技術。”妻子不同意。“咱搞印刷吧,《新華字典》一定好賣,學生都得用,不愁銷路。”曾經在印刷廠打過工,對印刷技術還懂一些的張俊剛琢磨了半天說。
二人商定后,開始著手籌備工作?紤]安全,張俊剛舍近求遠,到臨沂市羅莊區一農村租賃一院落,購置印刷設備、紙張、油墨等物資,雇傭工人,開始于9月份印刷《新華字典》。印刷、裁剪、裝訂之后,張俊剛用自家面包車拉到外地文體市場,以每本2.80至3元不等的低價向攤販兜售。
2012年3月15日,張俊剛駕車出售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查扣《新華字典》3000冊,后從租賃院中扣押《新華字典》成品5100冊,半成品一宗,印刷模板51張。當天,張俊剛被刑事拘留,其妻子則被取保候審。據二人供認,至被抓之日,已經印刷《新華字典》10萬余冊,除被查扣的8100冊外,其余均被銷,從中獲利3萬元。
5月15日,張俊剛夫婦被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蓋人張俊剛夫婦未經《新華字典》版權所有人同意,擅自印刷,侵犯了他人著作權,且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并鑒于二人在庭審中認罪態度好,妻子系從犯等情節,依法對二人作出判決。
檢察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王雯雯介紹:依照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的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該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以上規定處罰。
《新華字典》屬于圖書,它是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并排版、印刷、裝訂后予以發行的書刊出版物,它的版權,即著作權,由原出版者所有,其他人、單位未經其同意,不得復制出版,否則就構成侵權。本案中,張俊剛夫婦為了營利,在未經《新華字典》版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非法生產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且數量巨大,根據“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復制品數量和解500張(份)以上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二人的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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