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統》:中國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
2012-05-28 13:13 來源:搜狐 責編:王岑
- 摘要:
- 宋朝初年沿用后周《顯德刑統》,后因其“科條浩繁,或有未明”,詔令竇儀等人重新修訂,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頒行全國:《宋刑統》在體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統類》和后周《顯德刑律統類》,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編的體例,是秦漢隋唐以來法典編制體例上的一大變化,《宋刑統》從《顯德刑統》中刪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條,重新恢復原《唐律疏議》的律疏全文。
綜合性的法典。
《宋刑統》制定之后,太祖、太宗兄弟倆勵精圖治,統一了中國,結束了長期以來藩鎮紛爭割據的局面。宋代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穩定,使宋代的經濟進入了迅猛發展時期,社會生產力提高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在上層建筑領域,無論是政治、文化都呈現出不同于以往朝代的新特點。在這種歷史條件下,以《唐律》十二篇為主的《宋刑統》,其許多法律條文自然不相適應。于是,宋代統治者因時制宜,大量修編,對《宋刑統》加以補充修改。并采用《申明》形式對《宋刑統》進行訂正。在《宋刑統》制定后的300多年宋代歷史中,對《宋刑統》的修改訂正遂成為頻繁的立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由于能夠印刷,所以它在社會上非常流行,以至于后來北方被金人占據,讀書人把這部《宋刑統》"韻而賦之"。一個敵國的法典不能存在,但是這部法典所蘊含的傳統古代法律的優點和精華,卻被讀書人韻而賦之,把每一個條文,都改得像駢體文一樣,讀起來朗朗上口。這樣這部《刑統賦》流傳更廣,它直接影響到北方的金人制定自己的法律,實際上就是變相的傳承影響。”路學軍評價說。
多有創制
“雖然《宋刑統》的律文和疏議主要仿自《唐律疏議》,但是由于社會結構的變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來刑律統類的影響,使得宋刑統與唐律在體例和內容上都有所不同。”路學軍說。
首先就體例而言,其變化有:1.宋代法典不稱“律”,而稱“刑統”。作為法典的刑統,它以類統編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門別類地對刑事法律加以匯編。《宋刑統》在篇下設門,整部法典分為213門。每一門都是一個獨立的單元,先列明律條及疏議,再在“準”字以下按照時間順序編列前朝和宋初的敕、令、格、式。這種編排方式,將同一功能的各種法律規范集中匯編,更便于檢閱。3.新增“起請條”32條。“起請條”是修律者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對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議,具有法律效力。4.總括“余條準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議》中原有44條類推適用的條文,散見于律文之中;《宋刑統》將唐律的這些條文統編為一門,集中附錄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內容而言,《宋刑統》的變化主要在于兩個方面:1.在刑罰制度上,創制了“折杖法”,即用決杖來代替笞、杖、徒、流這些刑罰。“折杖法”簡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緩解社會矛盾、寬減刑罰的刑制改革措施。2.民商事法律規范更加完善!端涡探y》中的“戶絕資產”門、“死商錢物”門、“典賣指當論競物業”門、“婚田入務”門,都是唐律中未有規定,予以新增的。
《宋刑統》制定之后,太祖、太宗兄弟倆勵精圖治,統一了中國,結束了長期以來藩鎮紛爭割據的局面。宋代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穩定,使宋代的經濟進入了迅猛發展時期,社會生產力提高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在上層建筑領域,無論是政治、文化都呈現出不同于以往朝代的新特點。在這種歷史條件下,以《唐律》十二篇為主的《宋刑統》,其許多法律條文自然不相適應。于是,宋代統治者因時制宜,大量修編,對《宋刑統》加以補充修改。并采用《申明》形式對《宋刑統》進行訂正。在《宋刑統》制定后的300多年宋代歷史中,對《宋刑統》的修改訂正遂成為頻繁的立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由于能夠印刷,所以它在社會上非常流行,以至于后來北方被金人占據,讀書人把這部《宋刑統》"韻而賦之"。一個敵國的法典不能存在,但是這部法典所蘊含的傳統古代法律的優點和精華,卻被讀書人韻而賦之,把每一個條文,都改得像駢體文一樣,讀起來朗朗上口。這樣這部《刑統賦》流傳更廣,它直接影響到北方的金人制定自己的法律,實際上就是變相的傳承影響。”路學軍評價說。
多有創制
“雖然《宋刑統》的律文和疏議主要仿自《唐律疏議》,但是由于社會結構的變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來刑律統類的影響,使得宋刑統與唐律在體例和內容上都有所不同。”路學軍說。
首先就體例而言,其變化有:1.宋代法典不稱“律”,而稱“刑統”。作為法典的刑統,它以類統編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門別類地對刑事法律加以匯編。《宋刑統》在篇下設門,整部法典分為213門。每一門都是一個獨立的單元,先列明律條及疏議,再在“準”字以下按照時間順序編列前朝和宋初的敕、令、格、式。這種編排方式,將同一功能的各種法律規范集中匯編,更便于檢閱。3.新增“起請條”32條。“起請條”是修律者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對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議,具有法律效力。4.總括“余條準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議》中原有44條類推適用的條文,散見于律文之中;《宋刑統》將唐律的這些條文統編為一門,集中附錄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內容而言,《宋刑統》的變化主要在于兩個方面:1.在刑罰制度上,創制了“折杖法”,即用決杖來代替笞、杖、徒、流這些刑罰。“折杖法”簡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緩解社會矛盾、寬減刑罰的刑制改革措施。2.民商事法律規范更加完善!端涡探y》中的“戶絕資產”門、“死商錢物”門、“典賣指當論競物業”門、“婚田入務”門,都是唐律中未有規定,予以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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