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公布十起典型案件:水果包裝箱暗藏“貓膩”
2012-03-14 09:12 來源:國際旅游島商報 責編:陳培
- 摘要:
- 案情:2011年11月30日,三亞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三亞鳳凰某水果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水果使用的水果包裝箱和電子計價秤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
【CPP114】訊:
案例一美容卡內錢不退
案情:李小姐反映其原先在?谀趁廊菰恨k理了一個美容卡,后因工作調動到內地了,卡上還有900多元,就購買了經營者的美容產品,但買了一部分產品后,經營者說沒有產品了,剩余的255元,等有產品時再給其寄,但經營者一直拖著不給或說還沒有產品,現要求經營者退回255元遭拒,請求工商部門協助處理。
處理結果:經?谑旋埲A工商所調解,商家同意退款255元給消費者。
工商分析:首先,李小姐支付美容消費服務的價款其卡上余額900多元是預付款。預付款和定金都是合同履行前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款項,都具有預先給付的特征,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其次,剩余金額應在合理范圍內返還。李小姐與美容店存在消費合同關系,在雙方未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及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可根據公平合理原則解決上述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李小姐將美容卡的余額用在購買該美容院的產品后,因經營者的原因,李小姐無法將其全部余額消費,可要求該美容院退回剩余費用。
案例二購物時被火燒衣服
案情:王先生反映其在某商場專賣店購買商品過程中,天花板上的電線掉下來,燒到其衣服,王先生要求專賣店或者商場負責賠償,均遭拒絕,請求工商部門協助處理。
處理結果:經?谑写笥⒐ど趟{解,商家同意賠償王先生140元。
工商分析:首先,專賣店或者商場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侵權或違約責任。理由是:第一,從侵權的角度看,王先生進入商場,目的就是為了購物(即消費),作為消費者,其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而專賣店或者商場作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服務,應向消費者作出如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本案專賣店或者商場未對天花板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警示和預防,使其服務場所存在安全隱患,并最終導致電線掉下將其衣服燒壞,應承擔過失責任。
第二,從違約的角度看,本案涉及先合同義務問題。盡管王先生尚未進行實質性的消費,但其進入專賣店或者商場即表明了欲與專賣店或者商場訂立購買衣服合同的意向,應認定為締約一方當事人。本案專賣店或者商場作為經營者,其先合同義務包括謹慎地照顧顧客,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地保護顧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等。
案例三衣服兩袖子大小不一
案情:許小姐在商店購買一件衣服,回家試穿后發現該衣服兩個袖子大小不一樣,導致其不合穿,要求更換遭拒。請工商協調處理。
處理結果:經海口西廟工商所工作人員現場調解,商家同意更換。
工商分析: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許小姐購買的這件衣服兩只袖子大小不一樣,屬明顯的質量問題,商家應給消費者更換一件合格的衣服。
案例一美容卡內錢不退
案情:李小姐反映其原先在?谀趁廊菰恨k理了一個美容卡,后因工作調動到內地了,卡上還有900多元,就購買了經營者的美容產品,但買了一部分產品后,經營者說沒有產品了,剩余的255元,等有產品時再給其寄,但經營者一直拖著不給或說還沒有產品,現要求經營者退回255元遭拒,請求工商部門協助處理。
處理結果:經?谑旋埲A工商所調解,商家同意退款255元給消費者。
工商分析:首先,李小姐支付美容消費服務的價款其卡上余額900多元是預付款。預付款和定金都是合同履行前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款項,都具有預先給付的特征,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其次,剩余金額應在合理范圍內返還。李小姐與美容店存在消費合同關系,在雙方未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及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可根據公平合理原則解決上述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李小姐將美容卡的余額用在購買該美容院的產品后,因經營者的原因,李小姐無法將其全部余額消費,可要求該美容院退回剩余費用。
案例二購物時被火燒衣服
案情:王先生反映其在某商場專賣店購買商品過程中,天花板上的電線掉下來,燒到其衣服,王先生要求專賣店或者商場負責賠償,均遭拒絕,請求工商部門協助處理。
處理結果:經?谑写笥⒐ど趟{解,商家同意賠償王先生140元。
工商分析:首先,專賣店或者商場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侵權或違約責任。理由是:第一,從侵權的角度看,王先生進入商場,目的就是為了購物(即消費),作為消費者,其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而專賣店或者商場作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服務,應向消費者作出如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本案專賣店或者商場未對天花板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警示和預防,使其服務場所存在安全隱患,并最終導致電線掉下將其衣服燒壞,應承擔過失責任。
第二,從違約的角度看,本案涉及先合同義務問題。盡管王先生尚未進行實質性的消費,但其進入專賣店或者商場即表明了欲與專賣店或者商場訂立購買衣服合同的意向,應認定為締約一方當事人。本案專賣店或者商場作為經營者,其先合同義務包括謹慎地照顧顧客,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地保護顧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等。
案例三衣服兩袖子大小不一
案情:許小姐在商店購買一件衣服,回家試穿后發現該衣服兩個袖子大小不一樣,導致其不合穿,要求更換遭拒。請工商協調處理。
處理結果:經海口西廟工商所工作人員現場調解,商家同意更換。
工商分析: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許小姐購買的這件衣服兩只袖子大小不一樣,屬明顯的質量問題,商家應給消費者更換一件合格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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