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渡揚:關于進一步有效遏制商品過度包裝建議
2012-03-12 10:26 來源:人民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針對商品過度包裝問題,近年國家先后出臺了3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2005年9月5日)、《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2007年11月30日)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2010年4月1日)。
【CPP114】訊:針對商品過度包裝問題,近年國家先后出臺了3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2005年9月5日)、《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2007年11月30日)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2010年4月1日)。這些標準的實施開啟了我國商品包裝規范化管理的進程,具有重要意義,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要有效遏制商品過度包裝問題還需要作堅持不懈的努力。毋庸諱言,目前商品過度包裝的現象仍相當普遍地存在,如據北京市環衛部門統計:每年產生的近300萬噸垃圾中,各種商品的包裝物約為83萬噸,其中60萬噸為可減少的過度包裝物。
過度包裝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造成資源浪費。據測算,城市生活垃圾里面有三分之一是包裝性垃圾,其中一半以上屬于過度包裝。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資源緊缺,同時又是世界上過度包裝、豪華包裝情況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的包裝廢棄物價值達4000億元。包裝原材料來源于木材、石油、鋼鐵等,造成了大量的資源浪費。
2、侵害消費者利益。市場上過度包裝泛濫,巨額的包裝成本最終要由消費承擔。在商品的價格一定的情況下,過度包裝導致消費者不得不接受質次價高的商品;而在更多的時候,包裝成本的增高,使得消費者被迫以更高的價格得到同樣的消費品,加重了消費者負擔。
3、嚴重污染環境。包裝品基本上都屬于一次性用品,用完即棄,具有使用周期短、廢棄量大、難以回收利用的特點,容易造成永久性污染。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壓力很大,商品過度包裝助長環境污染,與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相悖,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4、助長奢靡之風。“天價煙酒”、“天價月餅”時有出現,對請客送禮、夸豪競奢的不良風氣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的時候甚至成為變相行賄、利益輸送的工具,這不僅背離了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也不利于廉政建設。
商品過度包裝問題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在歐美發達國家,過度包裝的問題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引起重視,不少國家為此專門制定了單行法,如德國的《包裝條例》、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和比利時的《國家生態法》等。而我國涉及包裝行業的規范散見于行業法規和規章、標準中,有標準無法律。
第二、現行的國家標準尚待進一步完善。具體表現為標準覆蓋的商品種類有限,集中于食品和化妝品,未涉及其他如保健品、藥品、高檔服裝、高檔飾品等突出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的領域;標準的內容僅涉及包裝層數、包裝空隙率、包裝成本,對包裝的材料、材質沒有明確要求,存在規范空白區;現行的國家標準強制力不夠,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僅4.2.1條為強制性條款,其余均為推薦性條款。
第三、執行和監管不到位,多頭執法且執法部門的職責界定不夠明確,執法手段有限,處罰力度偏弱。
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研究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有一部統一的包裝法,缺乏對包裝行業的法律規范。抓緊參照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研究訂立單行法,對過度包裝進行立法限制,明確監管責任主體,落實責任職責分工,使治理過度包裝工作有法可依。
過度包裝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造成資源浪費。據測算,城市生活垃圾里面有三分之一是包裝性垃圾,其中一半以上屬于過度包裝。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資源緊缺,同時又是世界上過度包裝、豪華包裝情況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的包裝廢棄物價值達4000億元。包裝原材料來源于木材、石油、鋼鐵等,造成了大量的資源浪費。
2、侵害消費者利益。市場上過度包裝泛濫,巨額的包裝成本最終要由消費承擔。在商品的價格一定的情況下,過度包裝導致消費者不得不接受質次價高的商品;而在更多的時候,包裝成本的增高,使得消費者被迫以更高的價格得到同樣的消費品,加重了消費者負擔。
3、嚴重污染環境。包裝品基本上都屬于一次性用品,用完即棄,具有使用周期短、廢棄量大、難以回收利用的特點,容易造成永久性污染。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壓力很大,商品過度包裝助長環境污染,與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相悖,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4、助長奢靡之風。“天價煙酒”、“天價月餅”時有出現,對請客送禮、夸豪競奢的不良風氣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的時候甚至成為變相行賄、利益輸送的工具,這不僅背離了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也不利于廉政建設。
商品過度包裝問題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在歐美發達國家,過度包裝的問題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引起重視,不少國家為此專門制定了單行法,如德國的《包裝條例》、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和比利時的《國家生態法》等。而我國涉及包裝行業的規范散見于行業法規和規章、標準中,有標準無法律。
第二、現行的國家標準尚待進一步完善。具體表現為標準覆蓋的商品種類有限,集中于食品和化妝品,未涉及其他如保健品、藥品、高檔服裝、高檔飾品等突出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的領域;標準的內容僅涉及包裝層數、包裝空隙率、包裝成本,對包裝的材料、材質沒有明確要求,存在規范空白區;現行的國家標準強制力不夠,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僅4.2.1條為強制性條款,其余均為推薦性條款。
第三、執行和監管不到位,多頭執法且執法部門的職責界定不夠明確,執法手段有限,處罰力度偏弱。
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研究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有一部統一的包裝法,缺乏對包裝行業的法律規范。抓緊參照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研究訂立單行法,對過度包裝進行立法限制,明確監管責任主體,落實責任職責分工,使治理過度包裝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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