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解《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2012-02-20 11:45 來源:cpp114 整理/喻小嘜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
二十九、關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三十、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可否一并標示?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三十一、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三十二、關于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三十三、關于加工助劑的標示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三十四、關于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三十五、關于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或衛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三十六、關于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一是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三十七、關于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三十八、關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二)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并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并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
三十九、關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標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關于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作為食品配料的標示
(一)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三)復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按照復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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