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印刷企業進口自用設備退稅優惠解析
2011-10-24 10:09 來源:中印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8月31日聯合發出商辦資函(2011)979號《關于部分外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CPP114】訊: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8月31日聯合發出商辦資函(2011)979號《關于部分外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芬笊虅詹恐鞴懿块T會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當地海關和國稅部門對2002年10月l日~2007年11月30日期間設立或增資的外資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2號公告,以及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資企業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見》(財辦關稅〔2008〕12號)等文件精神,享受進口稅收先征后返的外資企業產品出口的相關情況進行匯總。
《通知》還要求有關外資企業在2011年9月30日前將2011年前核查期各年度產品出口情況核查表一式4份及申請退稅、企業繳稅情況匯總表報送當地省級部門。《通知》還對申請辦理退稅步驟、程序以及有關問題作了說明,F對下達《通知》的背景、主要精神及有關的問題進行解讀。
解讀一《通知》的核心內容是落實退稅政策,核查返還稅款
這對外資企業來說,無疑是企盼已久的好消息!锻ㄖ樊a生的背景是:在1997年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外資印刷[百科微博]企業是屬于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限制乙類項目,其進口自用設備同鼓勵類項目一樣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
到了2002年3月11日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發布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其中出版物印刷為限制類項目(取消了原來進設備可免稅的限制乙類項目),包裝裝潢印刷為允許類項目,兩者都不是進口自用設備可免稅的鼓勵類項目,這樣外資印刷企業進口設備就失去了免稅的條件。
2002年9月4日,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文件中表明,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全部出口外資企業(包括增資項目)進口設備一律先照章征稅,再實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期為5年。經檢查如情況屬實,每年返還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屬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還要追繳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
解讀二返還對象是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
對于我們印刷行業來說,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資印刷企業一般都是境外接單,境內加工,全部出口,不加工境內產品,也不在境內營銷的外資企業,而且此類企業以獨資企業居多。在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資企業中,有的是整個企業加工的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檢查起來就比較簡單。而有的則是在一個企業內存在多個生產項目(如有的工廠有幾個分廠,有的還分兩地),各自生產不同種類的全部出口產品;也有的既加工全部出口產品,也加工內銷產品,對于此類企業就得認真區分,區別對待了。
如果產品全部出口的項目可以獨立核算和管理,且該產品與其他項目的產品有實質性的區別(以稅號前4位數是否改變為判斷標準),則由地方商務部門受理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申請后,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通知》還要求有關外資企業在2011年9月30日前將2011年前核查期各年度產品出口情況核查表一式4份及申請退稅、企業繳稅情況匯總表報送當地省級部門。《通知》還對申請辦理退稅步驟、程序以及有關問題作了說明,F對下達《通知》的背景、主要精神及有關的問題進行解讀。
解讀一《通知》的核心內容是落實退稅政策,核查返還稅款
這對外資企業來說,無疑是企盼已久的好消息!锻ㄖ樊a生的背景是:在1997年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外資印刷[百科微博]企業是屬于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限制乙類項目,其進口自用設備同鼓勵類項目一樣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
到了2002年3月11日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發布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其中出版物印刷為限制類項目(取消了原來進設備可免稅的限制乙類項目),包裝裝潢印刷為允許類項目,兩者都不是進口自用設備可免稅的鼓勵類項目,這樣外資印刷企業進口設備就失去了免稅的條件。
2002年9月4日,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文件中表明,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全部出口外資企業(包括增資項目)進口設備一律先照章征稅,再實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期為5年。經檢查如情況屬實,每年返還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屬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還要追繳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
解讀二返還對象是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
對于我們印刷行業來說,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資印刷企業一般都是境外接單,境內加工,全部出口,不加工境內產品,也不在境內營銷的外資企業,而且此類企業以獨資企業居多。在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資企業中,有的是整個企業加工的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檢查起來就比較簡單。而有的則是在一個企業內存在多個生產項目(如有的工廠有幾個分廠,有的還分兩地),各自生產不同種類的全部出口產品;也有的既加工全部出口產品,也加工內銷產品,對于此類企業就得認真區分,區別對待了。
如果產品全部出口的項目可以獨立核算和管理,且該產品與其他項目的產品有實質性的區別(以稅號前4位數是否改變為判斷標準),則由地方商務部門受理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申請后,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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