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出版時代作家和出版商的生存處境
2011-09-09 08:48 來源:法治周末 責編:王岑
- 摘要:
- 33歲的美國作家布萊克·克勞奇從小就懷揣著文學夢。他8歲就產生了創作的欲望、高中開始寫詩,大學完成第一部小說。但直到第二部小說的成功出版,他才進入人們的視野。
一直以來,數字版權收入對于作家而言,好似"霧里看花,水中望月",即使是暢銷書作家一年的數字版權收入也只有千元左右,很多作家將此看做是額外收入,而出版紙質書才是正道。
然而,趨勢性的事物總是在不斷前行,轉變也在不斷發生。
8月26日上午,作家張者發出一條微博:"長篇小說《老風口》數字閱讀版稅5萬多元,剛剛到賬,這使我非常意外。我被告知這僅僅是去年的,希望各位同行重視數字閱讀。"
在張者發布這條微博的前一天,作家出版社宣布,向天下霸唱、張者、尹建莉、王曉方等80余位作家支付2010年度的數字出版稿費,共計100多萬元,這也是傳統出版社首次大規模向作家支付數字出版"稿費"。
在80余位作家中,大多數作家的數字出版稿費都在1萬元到3萬元之間。其中,超過萬元的有43位,超過3萬元的有5位。天下霸唱是唯一版稅超過10萬元的作家。這相對于以前作家收到的少得可憐的數字出版稿費來說,已經是個大大的進步了。這讓中國作家開始初嘗數字出版的甜頭。
作家出版社是國內較早介入數字出版的單位,兩年來已經做了很多嘗試,和電信運營(移動、電信、聯通)、一些互聯網平臺、門戶網站、國外的渠道、平臺都有合作。作家出版社社長助理劉方對《法治周末》記者介紹說:"現在基本每天都在代理作者簽數字出版合同,目前已經簽了幾千部著作。"據劉方透露,一些作家的數字出版稿費已經超過了紙質圖書的稿費。
歷史學作家劉繼興沒有過在新興媒體上出版的經歷,但他出版的歷史著作中,有10本已授權給了網絡平臺運營商中文在線進行數字出版。但因為他的作品的數字出版是在傳統出版之后追加的,所以對劉繼興來說,兩者之間的收益比僅僅是1:3。
"將來是數字出版的天下,我也會改變自己的閱讀方式,但前提是數字閱讀的終端設備價格低廉。"劉繼興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如今,作家們能獲得更多的數字出版稿費,自然很高興,不過他們仍有擔憂。"雖然出版社為作者提供了查詢的通道,但很多內容是可以通過技術來控制的,到底有多少人閱讀、多少人下載、總體收入多少,完全是由對方說了算。如果有第三方來做監督,或許會更加透明。"作家羅志淵表示疑慮。劉方則稱,數字出版稿費一定會走到透明化,"因為不透明就沒有未來"。
如此,數字出版中出版商與作者、平臺商與作者,乃至三者之間復雜糾結的關系,讓局面顯得頗為復雜。擺在他們面前的盜版、維權、授權機制、法律法規落后等問題,讓數字出版的起步階段難免發生一場持久戰。
作家、出版商VS盜版:一場難免的戰爭
"磨鐵也在計劃嘗試做一個數字出版的平臺。"當《法治周末》記者致電磨鐵公司總裁、出版人沈浩波,了解是否也在"追趕數字出版潮流"時,他正在去北京798尤倫斯當代藝術中心,參加與本屆圖博會主賓國荷蘭舉辦的關于"好奇心"的對談。
今年年初,因為網絡侵權,百度先后被卷入到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盛大文學的訴訟當中。雖然最終百度都終審敗訴,被判令賠償,著作權人的版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但沈浩波對于大量存在的網絡侵權還是倍感無力:"網絡盜版比紙質盜版要嚴重一百倍,除了手機平臺,互聯網平臺和手持終端平臺基本快死了。原因很簡單,因為盜版。"
在今年7月初,沈浩波與其他四位出版人以及南派三叔、慕容雪村等五位暢銷書作家成立了"作家維權聯盟",旨在攜手打擊網絡盜版侵權行為。該聯盟是一個以公司為實體的公益性機構,運行資金主要靠捐款,目前已獲得30位作家的授權,代理他們訴訟維權。
聯盟執行人貝志城稱,首先要做一些典型案例,讓作家們通過這些成功的維權案例獲得信息和信心;然后通過四五年的努力,打1000場左右的官司,把這個侵權問題解決掉,改變互聯網的歷史。那時候,聯盟就可以解散、倒閉了。
百道網總裁程三國也一直在關注數字版權問題,他反問《法治周末》記者:"那傳統出版業有盜版嗎?既然也存在盜版,說明不論在傳統還是數字出版形式下,盜版是始終存在的。對盜版完全禁止是不可能的,主要得將其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要讓它沖擊主流市場。"
劉方與程三國的觀點一致。"不能說侵權是因為數字出版的缺陷而產生的,它同樣存在于傳統出版業,它和管理與規范有關。每個行業都有人做得規范或不規范。"
"目前,百度通知程序很復雜,不便于作者維權。"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副所長袁真富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百度文庫應該建立更加有效的通知-刪除平臺。百度專做互聯網卻沒有應用互聯網這個平臺去接收作者的通知,還需要作者提供書面的通知和大量的證明、并進行反復的承諾。這些程序和手續遠遠復雜于侵權人上傳的程序---侵權人只要注冊會員即可上傳。"
袁真富進一步說,中國現有的法律對網絡侵權的判定沒有太大的問題,出現的網絡侵權都是在法律范圍之內可以解決的。法律應該考慮怎樣預防和減少侵權,不能只盯著侵權的處罰和責任,這更符合著作權法實現作品合法有效傳播的目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可能會更多關注一些細節的完善。比如除了對作者通知程序的完善,還需要對上傳用戶實名制的完善,這種實名不需要面對公眾,而是讓網絡服務商掌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方便作者維權;網站也應該提供一套檢驗作品是否正版的程序,這其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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