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辭書出版數字化模式
2011-06-29 09:08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在新的時代,辭書傳統出版商若要實現生產升級轉型,離不開與技術方的合作。掌握數字化技術的生產商大多也是數字化產品的銷售渠道商(本文稱為數字化技術平臺商,簡稱技術平臺商),經過多年的努力,他們在數字化技術、商業模式、數字化產品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對成熟。
【CPP114】訊:在新的時代,辭書傳統出版商若要實現生產升級轉型,離不開與技術方的合作。掌握數字化技術的生產商大多也是數字化產品的銷售渠道商(本文稱為數字化技術平臺商,簡稱技術平臺商),經過多年的努力,他們在數字化技術、商業模式、數字化產品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對成熟。但是雙方合作模式如何確定,是困惑業界的問題之一,本文擬就此進行分析。
辭書出版數字化
轉型途徑分類及分析
從我們的實踐與調查看,辭書出版的數字化大多都牽涉到傳統出版商與技術平臺商的合作。我們將了解到的雙方的合作模式大致分為5種并分析其優劣如下。
1.自力更生型,指的是傳統出版商自己獨立進行數字化出版的模式;或指技術平臺商以積累的內容資源為基礎獨立開發新的出版項目如數據庫等。傳統出版企業通過自力更生模式實現辭書數字化出版,風險至少有三:自己獨立開發所需資金一般比與成熟技術平臺商合作的資金多出1/3,因而加大了資金風險;獨立開發產品的周期長,加大了時間風險而容易出現“爛尾樓”項目;不成熟的贏利模式會加大項目建成后無收入而“空轉”的風險。
至于想包攬數字化出版全過程的技術平臺商,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從版權的角度看,技術商是不能將未經授權的內容資源進行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的項目開發的。從實踐來看,技術平臺商在其技術給讀者帶來閱讀、查詢便利的同時,在辭書內容的權威與準確性方面卻始終撼動不了傳統出版商的地位。
2.技術雇傭型,指的是傳統出版商付錢請技術商將出版資源數字化,或建立數字化出版平臺。這種模式的好處是:核心內容資源或者核心技術不會被對方占有。缺點在于:傳統出版商一般不擁有數字化出版的渠道和成熟的商業模式,因而數字化項目往往“空轉”或者數字產品銷售業績不理想;技術平臺商收入僅僅限于勞務費,往往得不到數字產品的代理銷售權,因而業務難以壯大。
3.版權交易型,指技術平臺商從傳統出版商獲得版權使用的授權后,生產數字化產品并銷售,以雙方商定的方式支付版權使用費給傳統出版商。此方式的缺點是:技術平臺商不能和傳統出版商深度合作,經常處于“缺糧”狀態而要挖空心思尋找優質出版資源;內容提供商則僅僅獲得版權使用費,在人才和圖書資源方面永遠停留在傳統出版階段。
4.聯手新建企業型,指雙方以某種方式合作新建一個相對獨立于雙方之外的數字化出版機構。傳統出版企業主要是提供內容資源,技術平臺商提供資金和技術。這種方式的好處是新建的企業融合了雙方的優勢資源;缺點在于新建企業在品牌影響和市場表現方面,在內容上會弱于傳統出版企業,在銷售平臺方面則會弱于成熟的技術平臺商。
5.項目共建共享型,即雙方以出版項目為合作對象,技術平臺商將傳統出版商提供的內容資源數字化并為之構建數字化出版平臺,雙方共同參與,合作完成后數字平臺商除獲得勞務費外,一般還按合同獲得內容資源的銷售代理權;傳統出版商獲得數字化后的內容資源、數字化出版平臺的版權和運營權,且從對方代理銷售的利潤中分成。
項目共建共享的
實現方法與原則
從上可知,沒有哪種合作模式是絕對好的或絕對壞的,關鍵是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取舍。
辭書出版數字化
轉型途徑分類及分析
從我們的實踐與調查看,辭書出版的數字化大多都牽涉到傳統出版商與技術平臺商的合作。我們將了解到的雙方的合作模式大致分為5種并分析其優劣如下。
1.自力更生型,指的是傳統出版商自己獨立進行數字化出版的模式;或指技術平臺商以積累的內容資源為基礎獨立開發新的出版項目如數據庫等。傳統出版企業通過自力更生模式實現辭書數字化出版,風險至少有三:自己獨立開發所需資金一般比與成熟技術平臺商合作的資金多出1/3,因而加大了資金風險;獨立開發產品的周期長,加大了時間風險而容易出現“爛尾樓”項目;不成熟的贏利模式會加大項目建成后無收入而“空轉”的風險。
至于想包攬數字化出版全過程的技術平臺商,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從版權的角度看,技術商是不能將未經授權的內容資源進行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的項目開發的。從實踐來看,技術平臺商在其技術給讀者帶來閱讀、查詢便利的同時,在辭書內容的權威與準確性方面卻始終撼動不了傳統出版商的地位。
2.技術雇傭型,指的是傳統出版商付錢請技術商將出版資源數字化,或建立數字化出版平臺。這種模式的好處是:核心內容資源或者核心技術不會被對方占有。缺點在于:傳統出版商一般不擁有數字化出版的渠道和成熟的商業模式,因而數字化項目往往“空轉”或者數字產品銷售業績不理想;技術平臺商收入僅僅限于勞務費,往往得不到數字產品的代理銷售權,因而業務難以壯大。
3.版權交易型,指技術平臺商從傳統出版商獲得版權使用的授權后,生產數字化產品并銷售,以雙方商定的方式支付版權使用費給傳統出版商。此方式的缺點是:技術平臺商不能和傳統出版商深度合作,經常處于“缺糧”狀態而要挖空心思尋找優質出版資源;內容提供商則僅僅獲得版權使用費,在人才和圖書資源方面永遠停留在傳統出版階段。
4.聯手新建企業型,指雙方以某種方式合作新建一個相對獨立于雙方之外的數字化出版機構。傳統出版企業主要是提供內容資源,技術平臺商提供資金和技術。這種方式的好處是新建的企業融合了雙方的優勢資源;缺點在于新建企業在品牌影響和市場表現方面,在內容上會弱于傳統出版企業,在銷售平臺方面則會弱于成熟的技術平臺商。
5.項目共建共享型,即雙方以出版項目為合作對象,技術平臺商將傳統出版商提供的內容資源數字化并為之構建數字化出版平臺,雙方共同參與,合作完成后數字平臺商除獲得勞務費外,一般還按合同獲得內容資源的銷售代理權;傳統出版商獲得數字化后的內容資源、數字化出版平臺的版權和運營權,且從對方代理銷售的利潤中分成。
項目共建共享的
實現方法與原則
從上可知,沒有哪種合作模式是絕對好的或絕對壞的,關鍵是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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