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紙業:應承擔央企環保責任
2011-06-03 09:46 來源:中國紙網 責編:江佳
- 摘要:
- 首先我們看看美利紙業自身的情況,美利紙業是2010年業績出現了大幅度的下滑,虧損額在11000萬左右,這是第一種情況。第二,美利紙業在2010年度披露的時候它與控股股東還有控股股東下面其他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是數量在急劇增加。
吳林崗認為在2010年8月31日,國務院曾經有一個指導意見,就是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有一個指導意見,其中有一條是堅持節能環保,嚴格產業準入,加強生態建設,注重環境保護,強化污染防治,嚴禁污染產業和落后的生產能力轉入,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節能減排,促進資源集約利用,提高產業承接能力,這里面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在東部向西部,產業轉移的情況下,很多其實落后產能,就是這種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向那邊轉移,很多地方像中西部地區因為經濟不發達,招商引資肯定成為一個保證官員提升,包括當地GDP發展的一個硬指標,包括這次美利工業園,很多引進的化工,造紙企業等等相對轉移,我估計跟當地地方政府有密切的關聯,包括在整治這些企業的時候,肯定多多少少會有影響。就這種造紙,包括化工等企業,根本不太適合于在中西部,包括缺水的地方發展,因為在東部地區,很多是通過江河湖海,排到大海里面去了,稀釋了,但是在中部地區,包括寧夏、干旱、沙漠地帶排到土地里面,可能是幾百年的污染,是不能消除的,尤其在一個農作物生產地帶還是靠近黃河這樣,又用的農業灌溉水,所以這個污染會貽害子孫,這樣的工業實際上不應該向中西部發展。
曲海斌律師認為的研究了國務院的這個文件,我認為產業轉移絕不是制定政策,或者是實施政策,不是說在東部有污染的你傳到西部去,沒有這個意思,我們國家是一部法律,無論東部,西部,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環境保護法,不能因為這個企業,在東部或者南部是一個污染的企業,然后同樣的設施搬到西部就合法了,不是這樣的概念,那么產業轉移是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等等的,黨和國家布置的一系列的也更側重于西部開發的戰略決策,不是說把在其他的地方,污染環境的企業,讓它搬到西部去,這些人煙稀少的地方,讓它在西部去污染,不是這個概念,得不說這樣的結論。如果說一個企業在其他地方污染了環境,那么它在搬到西部去,仍然是不允許的,法律是嚴禁的。環境保護法是我們國家唯一的一部大法,下位法不能篡改,或者是超越上位法,地方一些規定,不能和國家的大法相違背,否則是無效的,如果地方企業、地方政府為了引進一個有污染的企業,到它這個地方,而不去監管,不去履行政府監督管理的環保監測這樣一種義務,那么它本身也是一種違法行為,環保法也規定像這樣的行為存在,那政府是要受到追究的,或者政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也會受到相應的追究。
張潛表示像這種情況,無論產業轉移不轉移,對環境保護的問題,作為國家來講,已經認識到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且不是我們一個國家,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是一種共性的問題,就是這種落后的產能,和帶有嚴重污染的企業,無論在東部在西部,都應該是沒有生存空間的,除非它徹底解決了它的污染問題,或者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污染問題,才能這么做,那么這個事情應該說目前所出現的這樣一種狀況,的的確確跟西部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對GDP的追求,有著很大的關系,那么這個是一個階段的事情。
應該說像剛才曲律師講的,將來地方政府也是要為環境問題,要負起全面的責任來,如果這方面涉及到的問題應該追究一下,地方政府的責任,不能去踢皮球,我去查了,去看了,就沒有我事了,事實上現在應該說,將來在這方面,政府是有公權利的,是能夠執行的,它如果不重視這個問題,那么企業本身就可以蒙混過關,那么我想加強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的意識,應該是一個很重要的一件事,作為投資人,除了關心公司外部問題之外,它更關心它未來的股價的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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