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涉及的三大法律問題
2011-06-03 09:03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作用還有待強化!白叱鋈ァ北仨氁私獍鏅噍斎雵男枨。筆者認為對此應當加強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作用。我國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業協會、版權認證機構和中介機構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特別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公共服務形式、公共服務的能力還制約著我國“走出去”的步伐。
【CPP114】訊:“十二五”期間版權貿易如何“走出去”,是版權界從業者共同關注的話題。而在目前數字環境下的版權產業要想“走出去”并且能健康地走好走遠,就需要版權從業者能從版權法律保護的角度來考慮。那么究竟版權貿易“走出去”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在“走出去”過程中從版權保護角度能夠提供哪些法律保護;目前版權保護又面臨哪些主要問題;在推動“走出去”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怎樣發揮版權保護作用等問題,成為版權界的專家、學者不斷研究探討的課題。
從法律角度看“走出去”應注意什么
從法律角度看,“走出去”意味著“版權的對外貿易”。一般是指在國內依法享有版權作品的相關權利人將其享有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許可境外一定區域內的被許可人在特定區域內使用被許可的相關權利。在這一過程中主要涉及三大法律問題:
問題一:作品及其著作權的有效性。“走出去”的前提條件是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作品及其著作權。這就要了解和掌握著作權自身具有的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等特點。只有具有合法、有效、有市場競爭力或者潛在市場價值的作品,才能確保我們不僅能夠“走出去”,而且能夠走得踏實、走得更遠。因此,具有原創性、可傳播性、可持續性、可增長性的作品,才是我們能夠走出去的前提。
問題二:“走出去”的主體,即從事版權貿易中的主體必須是適格主體。從法律方面來講應當包括3類人,即權利所有人、權利的行使人、權利人或權利行使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權利的行使人、合法代理人也可能更多的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
問題三:“走出去”的途徑和形式是“合同”。在簽訂版權輸出合同過程中,要仔細審查被許可方的資質,是否有履約能力;要對版權輸出國家的著作權法和合同法進行充分了解,審查合同的約定是否與輸出國家的法律相沖突;要了解版權輸出國家的版權保護方式與我國的差異;以及輸出國參加國際公約及與我國是否簽訂有雙邊協定等。在具體內容方面,要對輸出版權的使用對象、使用方式、期限、地域、費用標準、支付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同時,要特別關注合同中有關發生爭議或者糾紛處理方式的規定,如管轄問題、仲裁問題、適用法律問題等。
“走出去”面對的法律保護
從國際層面講,由于版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因此我國版權“走出去”離不開相關國家的合作與配合。從版權的國際保護來說,國際上已經形成了許多相關版權保護的公約,均從不同方面在法律上對國際版權保護作出了框架性的規定。
從國內層面看,我國無論是從立法,司法,還是版權的行政管理,都已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現有法律制度和相關措施能夠為版權“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護。盡管有些制度和措施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但現有制度基本上可以滿足我們“走出去”所需要的相關法律保護。
從版權交易的途徑、方式和對象來看,版權交易的主要途徑和方式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著作權轉讓制度;著作權質押制度和其他實現著作權價值的方式。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版權交易的對象,即應當關注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是一束權利,任何一種或者幾種、或者全部都可以作為交易對象。因此,交易對象必須具體、明確。
“走出去”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國際社會對我國語言、文化的興趣日趨濃厚,但我國的對外版權貿易時間不長、經驗不足,確實還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首先,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作用還有待強化。“走出去”必須要了解版權輸入國的需求。筆者認為對此應當加強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作用。我國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業協會、版權認證機構和中介機構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特別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公共服務形式、公共服務的能力還制約著我國“走出去”的步伐。
從法律角度看“走出去”應注意什么
從法律角度看,“走出去”意味著“版權的對外貿易”。一般是指在國內依法享有版權作品的相關權利人將其享有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許可境外一定區域內的被許可人在特定區域內使用被許可的相關權利。在這一過程中主要涉及三大法律問題:
問題一:作品及其著作權的有效性。“走出去”的前提條件是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作品及其著作權。這就要了解和掌握著作權自身具有的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等特點。只有具有合法、有效、有市場競爭力或者潛在市場價值的作品,才能確保我們不僅能夠“走出去”,而且能夠走得踏實、走得更遠。因此,具有原創性、可傳播性、可持續性、可增長性的作品,才是我們能夠走出去的前提。
問題二:“走出去”的主體,即從事版權貿易中的主體必須是適格主體。從法律方面來講應當包括3類人,即權利所有人、權利的行使人、權利人或權利行使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權利的行使人、合法代理人也可能更多的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
問題三:“走出去”的途徑和形式是“合同”。在簽訂版權輸出合同過程中,要仔細審查被許可方的資質,是否有履約能力;要對版權輸出國家的著作權法和合同法進行充分了解,審查合同的約定是否與輸出國家的法律相沖突;要了解版權輸出國家的版權保護方式與我國的差異;以及輸出國參加國際公約及與我國是否簽訂有雙邊協定等。在具體內容方面,要對輸出版權的使用對象、使用方式、期限、地域、費用標準、支付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同時,要特別關注合同中有關發生爭議或者糾紛處理方式的規定,如管轄問題、仲裁問題、適用法律問題等。
“走出去”面對的法律保護
從國際層面講,由于版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因此我國版權“走出去”離不開相關國家的合作與配合。從版權的國際保護來說,國際上已經形成了許多相關版權保護的公約,均從不同方面在法律上對國際版權保護作出了框架性的規定。
從國內層面看,我國無論是從立法,司法,還是版權的行政管理,都已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現有法律制度和相關措施能夠為版權“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護。盡管有些制度和措施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但現有制度基本上可以滿足我們“走出去”所需要的相關法律保護。
從版權交易的途徑、方式和對象來看,版權交易的主要途徑和方式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著作權轉讓制度;著作權質押制度和其他實現著作權價值的方式。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版權交易的對象,即應當關注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是一束權利,任何一種或者幾種、或者全部都可以作為交易對象。因此,交易對象必須具體、明確。
“走出去”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國際社會對我國語言、文化的興趣日趨濃厚,但我國的對外版權貿易時間不長、經驗不足,確實還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首先,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作用還有待強化。“走出去”必須要了解版權輸入國的需求。筆者認為對此應當加強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作用。我國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業協會、版權認證機構和中介機構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特別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公共服務形式、公共服務的能力還制約著我國“走出去”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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