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 印刷企業賠職工雙倍工資
2010-10-17 10:27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責編:張健
- 摘要:
- 印刷工尹某未與單位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工作4個月后,尹某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他將獲得什么補償?按照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因此,歷經一次仲裁和兩次訴訟,2010年7月5日,尹某終于獲得了單位給付的雙倍工資差額近1萬元。
被告:尹某
案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印刷工尹某未與單位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工作4個月后,尹某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他將獲得什么補償?按照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因此,歷經一次仲裁和兩次訴訟,2010年7月5日,尹某終于獲得了單位給付的雙倍工資差額近1萬元。
未簽合同 印刷工討雙倍工資 勞動仲裁裁決印刷廠賠付
2009年8月3日,尹某進入上海某印刷公司工作,其間尹某的月基本工資為2500元,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月1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同年1月14日,尹某向上海市嘉定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某印刷公司補繳2009年7月23日至8月31日的綜合保險;支付2009年8月至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支付雙休日、節假日加班費差額;支付被扣工資等請求。
2010年2月9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下裁決:上海某印刷公司應補繳2009年8月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246.90元;支付尹某2009年9月至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772.73元;不支持尹某的其他請求。
印刷廠不服仲裁裁決起訴 一審判決仍要賠付
上海某印刷公司對裁決書中要求補繳綜合保險246.90元及不支持尹某請求部分無異議,但該公司認為不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遂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負有舉證責任。上海某印刷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與尹某簽訂過書面的勞動合同,或雙方就簽訂勞動合同經過誠信磋商的事實,且尹某否認與上海某印刷公司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法院認為,上海某印刷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尹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上海某印刷公司支付尹某2009年9月至12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772.73元,補繳2009年8月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246.90元。
印刷廠不服一審判決再起訴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上海某印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海某印刷公司與尹某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時,尹某自行在工資單上書寫了“工資已全部結清”,一審判決支持尹某主張的雙倍工資差額,屬認定事實不清;《勞動合同法》第82條有關雙倍工資的規定,應屬懲罰性條款,而本案公司不屬于該條文的懲罰對象,故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撤銷支付尹某雙倍工資差額的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上海某印刷公司以工資單上“工資已全部結清”來抗辯尹某已放棄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權利,理由不足,法院難以采信。上海某印刷公司認為原審適用法律不當亦缺乏依據。據此,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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