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貸款項目進口印刷機等設備可退還增值稅
2010-10-15 12:00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責編:張健
- 摘要:
- 海關總署日前發布公告2010年第61號《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辦理退還增值稅手續有關事宜》稱,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CPP114】訊:海關總署日前發布公告2010年第61號《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辦理退還增值稅手續有關事宜》稱,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公告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為此出臺了《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6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于符合《通知》規定的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條件和要求的國外貸款項目,有關項目單位要求退還該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已征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可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認定手續,并憑主管海關出具的《免稅認定證明》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
公告稱,有關項目單位應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在《免稅認定證明》的有效期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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