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團伙制售408萬余惠普佳能標識 7人領刑
2010-08-11 08:39 來源:南方日報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之后,南海區檢察院指控的董某、杜某、王某銀、李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曾某、左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南海某印刷公司、馮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CPP114】訊:一個活躍在廣佛的制假團伙,專門制造銷售假冒的惠普、佳能等知名品牌標識達數百萬個。記者昨天獲悉,佛山中院近日終審判決該案,7被告人分獲刑四年至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制假冒知名品牌商標防偽標識
今年41歲的董某是廣州人,他從2007年年底和王某(另案處理)開始制造、銷售惠普、佳能、三星品牌打印機耗材外包裝商標標識。2008年,董某委托順德姓楊的男子生產這些品牌打印機耗材的外包裝,但幾個月后被警方查獲。之后,董某和南海黃歧人杜某一起合作,由董某聯系印刷外包裝彩箱,并負責銷售、收取貨款,杜某則負責聯系印刷不干膠、防偽標識、說明書,聘請工人打包裝,打包裝的倉庫位于南海區白沙村。由于他們租用的倉庫是違章建筑,后來在拆除時被執法部門查獲。
去年春節后,董某結束了與杜某的合作,租用了位于廣州天河兩個倉庫,并委托了南海某印刷公司的馮某、“老六”等幫忙繼續印刷惠普、三星、佳能打印機耗材外包裝彩箱及惠普打印機說明書,并聘請了王某銀等工人進行整理、打包。因董某不識字,就叫其妻李某負責記錄假冒標識的進倉、出倉、銷售等情況及通知發貨等工作。
據調查,這些惠普、三星、佳能等知名品牌商標的防偽標識、不干膠、說明書主要是低價銷售給湖南人曾某。據曾某稱,他是從2008年8月開始,從董某處進惠普、佳能、三星、兄弟、施樂等牌子打印機硒鼓外包裝等貨物,價格遠遠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而左某則是從2008年年底從王某處拿惠普、佳能、三星等品牌打印機耗材外包裝,并與曾某經常炒貨,對外銷售進行牟利。
制假售假408多萬件
這些假冒商標在市場出現后,引起了惠普等公司的重視。2008年及2009年,惠普公司專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發現董某、左某以及馮某及其印刷公司在大量制造、銷售假冒惠普商標打印機耗材外包裝、說明書等產品的情況后,向佛山警方報案。
佛山警方經立案偵查后,于去年7月21日展開抓捕行動,在廣州先后抓獲了董某夫婦、左某和王某銀,并在南海抓獲杜某和馮某。之后又于去年9月1日,在廣州抓獲曾某。
之后,南海區檢察院指控的董某、杜某、王某銀、李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曾某、左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南海某印刷公司、馮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董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408.3833萬件,南海某印刷公司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為197.4390萬件;杜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74.3012萬件;曾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59.0123萬件;左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35.1692萬件;王某銀、李某參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的數量為143.6950萬件。
一審判決后,南海某印刷公司、馮某不服提起上訴。佛山中院終審判決,以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王某銀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李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馮某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南海某印刷公司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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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節后,董某結束了與杜某的合作,租用了位于廣州天河兩個倉庫,并委托了南海某印刷公司的馮某、“老六”等幫忙繼續印刷惠普、三星、佳能打印機耗材外包裝彩箱及惠普打印機說明書,并聘請了王某銀等工人進行整理、打包。因董某不識字,就叫其妻李某負責記錄假冒標識的進倉、出倉、銷售等情況及通知發貨等工作。
據調查,這些惠普、三星、佳能等知名品牌商標的防偽標識、不干膠、說明書主要是低價銷售給湖南人曾某。據曾某稱,他是從2008年8月開始,從董某處進惠普、佳能、三星、兄弟、施樂等牌子打印機硒鼓外包裝等貨物,價格遠遠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而左某則是從2008年年底從王某處拿惠普、佳能、三星等品牌打印機耗材外包裝,并與曾某經常炒貨,對外銷售進行牟利。
制假售假408多萬件
這些假冒商標在市場出現后,引起了惠普等公司的重視。2008年及2009年,惠普公司專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發現董某、左某以及馮某及其印刷公司在大量制造、銷售假冒惠普商標打印機耗材外包裝、說明書等產品的情況后,向佛山警方報案。
佛山警方經立案偵查后,于去年7月21日展開抓捕行動,在廣州先后抓獲了董某夫婦、左某和王某銀,并在南海抓獲杜某和馮某。之后又于去年9月1日,在廣州抓獲曾某。
之后,南海區檢察院指控的董某、杜某、王某銀、李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曾某、左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南海某印刷公司、馮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董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408.3833萬件,南海某印刷公司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為197.4390萬件;杜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74.3012萬件;曾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59.0123萬件;左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35.1692萬件;王某銀、李某參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為的數量為143.6950萬件。
一審判決后,南海某印刷公司、馮某不服提起上訴。佛山中院終審判決,以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王某銀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李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馮某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南海某印刷公司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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