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發票何以越打擊賣價越高
2010-07-19 08:38 來源:文匯報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假發票的“需求”主要來自哪里?當然,最大的“需求”來自企業。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有買假發票的動機,以此獲取名為“成本”的額外利潤。然而,當各項制度安排都比較合理、違法成本又很高,企業一般犯不著去買假發票;而若制度不合理,且違法成本不那么高,一些企業就會鋌而走險。譬如,中國的部分企業現在買假發票,與現行稅制不盡合理有關。調查表明,目前假發票的“需求”相當部分來自服務業企業,由于它們被征收沒有任何抵扣的營業稅,還要被征收和制造業企業相同稅率的公司所得稅,就動起歪腦筋,通過買假發票做大成本,以少繳公司所得稅,或多或少補回上繳的營業稅。另外,制造業企業買增值稅發票,是自增值稅開征以來就一直存在的問題。
【CPP114】訊:現在,發票被異化為腐敗、貪污,或違規使用資金的工具。這無疑表明,在我們的社會經濟環境中,還需要加強最為基礎的規范設計和制度建設,還需要更加強有力的行為約束,包括對所有交易主體乃至公務員的行為約束
只打擊假發票“供給”恐怕事倍功半
本以為,假發票盛行主要是一些企業為避稅逃稅而虛假地做大成本。看過劉家義審計長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所作的審計報告,得知了另一種情況:抽查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發現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1.42億元;其中8個部門本級和34個所屬單位在無真實經濟業務背景的情況下,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主要用于發放職工福利補貼等。如此大數額的眾多發票,不可能是大伙兒湊起來的,基本可以斷言,它們是買來的或代開的(代開發票也是要付費的)。假發票竟然賣到若干中央部門,并且還被堂而皇之地報銷了!
最近還看到一條消息:某市假發票黑市經不斷打擊被空前壓縮,結果假發票的賣價激增30余倍。用經濟學供求法則來解讀這條消息,結論很簡單:盡管打擊了假發票的“供給”,但“需求”依然強勁,價格因此大漲。在經濟學短期分析的框架中,需求是第一位的,在此得到了一次另類驗證。可見,解決假發票問題,主要在于遏制“需求”。只要“需求”還在,打擊“供給”的結果,就是使那些幾乎一文不值的紙片獲得更大暴利。這樣打擊,恐怕只能事倍功半。
假發票的“需求”來自哪里、怎會產生?
假發票的“需求”主要來自哪里?當然,最大的“需求”來自企業。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有買假發票的動機,以此獲取名為“成本”的額外利潤。然而,當各項制度安排都比較合理、違法成本又很高,企業一般犯不著去買假發票;而若制度不合理,且違法成本不那么高,一些企業就會鋌而走險。譬如,中國的部分企業現在買假發票,與現行稅制不盡合理有關。調查表明,目前假發票的“需求”相當部分來自服務業企業,由于它們被征收沒有任何抵扣的營業稅,還要被征收和制造業企業相同稅率的公司所得稅,就動起歪腦筋,通過買假發票做大成本,以少繳公司所得稅,或多或少補回上繳的營業稅。另外,制造業企業買增值稅發票,是自增值稅開征以來就一直存在的問題。
假發票的第二位“需求”來自某些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如高校和科研單位。某些政府部門的假發票“需求”,已經被國家審計署揭露出來。筆者以為,審計署指稱這些部門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的目的是用于發放職工福利補貼,還是給了他們面子,其實恐怕有更加惡劣的情形,如用假發票報銷變現,錢落入個人腰包。也就是說,這里既有集體腐敗,也不乏個人貪污。筆者在高校工作,對科研經費的使用情況比較清楚,盡管還沒遇到過教授去買假發票的情形,但收集一些并非與課題相關的發票,報出一些現金,犒勞學生和合作者的情況是有的。這也有制度的問題。如果制度主要從課題質量角度來設計,注重考核課題組的工作和成果,同時給予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對課題研究過程中人力、智力的付出給予足夠報償,那么這種不盡規范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了。
制度建設是制止發票“異化”的利器之一
根治虛假發票,堵住“需求”,最重要的是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設。例如,深化以“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為基本原則的稅制改革。這項改革的核心理念是“放水養魚”,為企業減輕稅負,使它們有一個不斷提升自身競爭力的外部環境。在這個基礎上,通過規范的、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的制度建設,加強對各個納稅環節的監管,盡可能使各種違法違規的偷逃稅收行為,包括以虛假發票做大成本的行為不能得逞,保證應該征收的稅收足額入庫。又如,全面推進以建立公共財政制度為目標的財政體制改革。公共財政制度的基礎,一是符合服務型政府職能的預算支出范圍,二是符合程序的、透明的預算支出內容。在“陽光”下的財政預算支出,將使假發票無處藏身,不至于再要等到審計時才被發現。在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設的前提下,對仍然出現的假發票“需求”行為和“供給”行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懲處,使之在重罰之下難以為繼。通過三管齊下——深化改革、制度建設和嚴加監管,假發票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行文至此,突然想起還沒有說明“發票是什么”。其實這是不需要說明的,但在當今社會,往往就是這些常識和常識性的規范被遺忘、被歪曲了,弄出很多荒唐的、違法的事。發票不就是單位或個人在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的收付款證明嘛,它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依據之一。但現在,發票被異化為腐敗、貪污,或違規使用資金的工具。這無疑表明,在我們的社會經濟環境中,還需要加強最為基礎的規范設計和制度建設,還需要更加強有力的行為約束,包括對所有交易主體乃至公務員的行為約束。否則,我們就無法做到法治的市場經濟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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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打擊假發票“供給”恐怕事倍功半
本以為,假發票盛行主要是一些企業為避稅逃稅而虛假地做大成本。看過劉家義審計長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所作的審計報告,得知了另一種情況:抽查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發現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1.42億元;其中8個部門本級和34個所屬單位在無真實經濟業務背景的情況下,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主要用于發放職工福利補貼等。如此大數額的眾多發票,不可能是大伙兒湊起來的,基本可以斷言,它們是買來的或代開的(代開發票也是要付費的)。假發票竟然賣到若干中央部門,并且還被堂而皇之地報銷了!
最近還看到一條消息:某市假發票黑市經不斷打擊被空前壓縮,結果假發票的賣價激增30余倍。用經濟學供求法則來解讀這條消息,結論很簡單:盡管打擊了假發票的“供給”,但“需求”依然強勁,價格因此大漲。在經濟學短期分析的框架中,需求是第一位的,在此得到了一次另類驗證。可見,解決假發票問題,主要在于遏制“需求”。只要“需求”還在,打擊“供給”的結果,就是使那些幾乎一文不值的紙片獲得更大暴利。這樣打擊,恐怕只能事倍功半。
假發票的“需求”來自哪里、怎會產生?
假發票的“需求”主要來自哪里?當然,最大的“需求”來自企業。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有買假發票的動機,以此獲取名為“成本”的額外利潤。然而,當各項制度安排都比較合理、違法成本又很高,企業一般犯不著去買假發票;而若制度不合理,且違法成本不那么高,一些企業就會鋌而走險。譬如,中國的部分企業現在買假發票,與現行稅制不盡合理有關。調查表明,目前假發票的“需求”相當部分來自服務業企業,由于它們被征收沒有任何抵扣的營業稅,還要被征收和制造業企業相同稅率的公司所得稅,就動起歪腦筋,通過買假發票做大成本,以少繳公司所得稅,或多或少補回上繳的營業稅。另外,制造業企業買增值稅發票,是自增值稅開征以來就一直存在的問題。
假發票的第二位“需求”來自某些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如高校和科研單位。某些政府部門的假發票“需求”,已經被國家審計署揭露出來。筆者以為,審計署指稱這些部門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的目的是用于發放職工福利補貼,還是給了他們面子,其實恐怕有更加惡劣的情形,如用假發票報銷變現,錢落入個人腰包。也就是說,這里既有集體腐敗,也不乏個人貪污。筆者在高校工作,對科研經費的使用情況比較清楚,盡管還沒遇到過教授去買假發票的情形,但收集一些并非與課題相關的發票,報出一些現金,犒勞學生和合作者的情況是有的。這也有制度的問題。如果制度主要從課題質量角度來設計,注重考核課題組的工作和成果,同時給予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對課題研究過程中人力、智力的付出給予足夠報償,那么這種不盡規范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了。
制度建設是制止發票“異化”的利器之一
根治虛假發票,堵住“需求”,最重要的是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設。例如,深化以“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為基本原則的稅制改革。這項改革的核心理念是“放水養魚”,為企業減輕稅負,使它們有一個不斷提升自身競爭力的外部環境。在這個基礎上,通過規范的、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的制度建設,加強對各個納稅環節的監管,盡可能使各種違法違規的偷逃稅收行為,包括以虛假發票做大成本的行為不能得逞,保證應該征收的稅收足額入庫。又如,全面推進以建立公共財政制度為目標的財政體制改革。公共財政制度的基礎,一是符合服務型政府職能的預算支出范圍,二是符合程序的、透明的預算支出內容。在“陽光”下的財政預算支出,將使假發票無處藏身,不至于再要等到審計時才被發現。在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設的前提下,對仍然出現的假發票“需求”行為和“供給”行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懲處,使之在重罰之下難以為繼。通過三管齊下——深化改革、制度建設和嚴加監管,假發票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行文至此,突然想起還沒有說明“發票是什么”。其實這是不需要說明的,但在當今社會,往往就是這些常識和常識性的規范被遺忘、被歪曲了,弄出很多荒唐的、違法的事。發票不就是單位或個人在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的收付款證明嘛,它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依據之一。但現在,發票被異化為腐敗、貪污,或違規使用資金的工具。這無疑表明,在我們的社會經濟環境中,還需要加強最為基礎的規范設計和制度建設,還需要更加強有力的行為約束,包括對所有交易主體乃至公務員的行為約束。否則,我們就無法做到法治的市場經濟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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