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準入不對民營資本設限
2010-06-24 09:54 來源:新華網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為確!掇k法》的有效實施,人民銀行正在抓緊制定《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辦法。人民銀行此前表示,為確保支付服務的穩定運行,辦法實施前未經批準但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后1年內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CPP114】訊:中國人民銀行23日表示,無論是國有資本還是民營資本的非金融機構,只要符合規定,都可以取得從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許可證。
人民銀行日前公布了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掇k法》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人民銀行23日指出,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廣,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個領域一些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解決,必須通過必要的法規制度和監管措施及時加以預防和糾正。
人民銀行指出,對《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做數量限制,鼓勵所有具有資質的非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市場中平等競爭。據介紹,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按要求向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為確!掇k法》的有效實施,人民銀行正在抓緊制定《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辦法。人民銀行此前表示,為確保支付服務的穩定運行,辦法實施前未經批準但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后1年內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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