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毒餐盒”拷問食品包裝安全
2010-05-11 08:57 來源:新法制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早在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6號令就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列入了《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名單。國家有關部委曾多次要求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推廣使用環保類型的產品。然而時至今日,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仍占據了一次性餐具的大片市場,曾被寄予厚望的環保替代品一直無法取而代之。為什么發泡餐盒十年難禁?
【CPP114】訊:4月15日,本報刊登《黑色廢塑料增白制出“毒飯盒”》一文,率先曝光了南昌市7家企業生產“毒餐盒”一事后,當月24日上午,省質監稽查總隊對曝光的7家非法生產企業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毒餐盒”720余萬只,并查封生產設備數十臺。
早在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6號令就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列入了《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名單。國家有關部委曾多次要求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推廣使用環保類型的產品。然而時至今日,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仍占據了一次性餐具的大片市場,曾被寄予厚望的環保替代品一直無法取而代之。為什么發泡餐盒十年難禁?我們應該如何應對食品包裝帶來的食品安全問題?對此,本報特邀行業人士、法學專家展開討論。
禁而不止:缺乏自律還是監管不力?
新法制報:執法行動過去5天后,記者回訪被查處的生產企業時,發現多家企業仍在生產“毒餐盒”。為何會出現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十年難禁的情況?
李靜(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副司長):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列入淘汰工藝、產品的目錄,主要是從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政策制定之后,執行落實需要一個過程。現在全國各地查處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的力度不一,政策的落實情況也有所差別。此外,政策完全被人們所認知還需要一個過程,F在人們還習慣于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很少選擇可降解的替代品,或使用非一次性的餐具。
夏青(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原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經濟實惠、成本低廉是決定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依舊存在的最主要因素。目前市面上的所有替代品,售價都比用廢塑料為原料生產的發泡餐盒高出3倍以上,導致這些替代品無法取代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的市場地位。
董金獅(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從2008年1月1日起,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企業只有獲得了QS生產許可證后,才可以從事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國家質監總局規定,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不得申請生產許可證。一些無法獲得QS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轉入地下生產,由于針對發泡餐盒的打擊查處行動力度不足,并未從根本上遏制“毒餐盒”的生產,一些企業接受處罰后要么偷偷生產,要么轉移至其他地區。
行業亂象:“可降解”亂標替代品技術不成熟
新法制報:目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橫行于市,僅僅是因為其價格低廉嗎?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6號令對新型環保餐具的發展本是一個很好的發展機會,為何環保餐具還是不足以與一性發泡塑料餐具抗衡?
夏青:目前的降解餐盒技術還不夠成熟,替代品的各項物理特性和具體的使用性能都不如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使用食品級原料生產的發泡餐盒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還輕巧便利、不易變形、防水、防油、保溫性好、價格低廉,更符合市場的消費需求。
董金獅:標上“可降解”的餐盒不一定都真能“降解”。“可降解”的降解率要達到60%(即使用完的餐盒在3個月內有60%以上的材料變成二氧化碳和水等對環境無害的物質),一次性淀粉降解塑料餐盒的淀粉含量應該不小于40%。但市場上很多的“降解餐盒”都不能滿足這些條件。有些“可降解”產品為了降低成本,也會使用其他原料代替食品級原料,不僅無法達到“降解餐盒”的具體標準,還會給產品的衛生和安全帶來隱患。
新法制報:這種情況下,有些生產者干脆選擇鋌而走險生產“毒餐盒”。“毒餐盒”的利潤究竟有多大?會對正規的一次性餐盒生產銷售造成多大的沖擊?
馬高坡:(北京正耀高坡一次性餐具有限公司總經理)我做這一行有十多年了,之前生產一次性發泡塑料產品,賺了不少錢,這十年不做發泡的了,幾乎賺不到錢。6號令出臺后,我就停做了,但競爭對手卻沒有停做,他們賣得比我便宜,現在“毒餐盒”更便宜,我的貨就更難賣。我們用品牌原料生產,每噸料價格在11000元左右。那些用垃圾廢料生產的,每噸料只有4000元至5000元,成本不到我的正規產品的一半,售價比我的成本價還低。我和一些客戶談生意的時候,他們問我,為什么你的貨賣得比別家貨貴一倍以上?我說,我能保證我的產品質量,那些便宜貨能保證嗎?
回收利用:能否適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
新法制報:在6號令出臺后,上海并未徹底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而是制定回收利用的臨時政策應對“白色污染”問題,為什么上海會采取這種回收利用的方法?
董金獅:上海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實行“源頭控制、回收利用、逐步禁止、鼓勵替代”,并不是單純的只做回收利用。上海通過每只餐盒向生產者收取3分錢的方式,補貼回收、運輸和處理處置環節上的花費,在治理發泡餐盒的污染問題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這種措施也存在資金籌措困難、交費企業市場得不到保證等問題。
夏青:我一直堅持“餐具無罪、人有罪”的觀點,上海一直在堅持做回收利用,得益于人民的環保意識較高,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的執行效果較好。這種回收利用不是依靠傳統的廢品收購方式解決,而是通過設立專門的回收機構,對學校、航空公司、餐飲機構等大量使用發泡餐盒的單位定點回收、分類處理,提高回收率。
新法制報:上海的回收經驗是否可以推廣到其他地區,對全國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實施全面回收,以解決一次性餐具行業的發展亂象問題?
夏青:一些專家提議對發泡餐具“松綁”,放寬條件。我認為,解決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問題,可以在盡可能減少使用的同時,采取回收利用的措施。在國外,回收利用占整個治理環境污染量的90%,而降解技術占整個治理環境污染量的10%。隨著人們垃圾回收意識的提高以及回收工業的進步,我建議允許一些大型的企業生產發泡餐具,以滿足市場供求,同時建立配套的回收機制,以應對環境問題。
董金獅:我們之前在北京開展過發泡餐盒的回收活動,發現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在回收處理中存在許多問題,如運輸成本高、清洗難度大,需要大量資金補貼,否則回收利用很難持續開展。這種方法僅適合一些經濟條件相對發達、發泡餐具生產相對集中的地區,對全國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實施全面回收的做法幾乎行不通。
李靜:在我國實行回收有很多困難。因為我們的回收體系和國外有所不同,國外的回收體系有經濟杠桿進行調整,提倡污染者付費。我們的回收理念不一樣,有利就收,無利就不回收,賣破爛為的是賺錢,而餐盒回收無利可圖。我們需要一個穩定的、長效的回收渠道。我們一直都在觀察,研究他們的經驗,F在他們做得已經不如當初的效果那么好了,可見這種經驗還不適合在其他地區推廣。
食品包裝安全:需提高違法成本降低違法收益
新法制報:目前,很多企業被查處后仍在繼續生產發泡餐盒,是否應當對食品包裝安全監管進行專門立法,或通過其他方式加強監管力度?
劉俊海(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包裝問題已有明確規定,將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納入了食品安全的范疇,F在的問題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法律的宣傳還很不夠,生產者和經銷商們還沒有意識到包裝問題的嚴重性,及其潛在的法律風險。當然,執法不嚴、違法成本低、違法收益大也是一個問題。
李靜:我們需要對生產企業加強監管,但光靠行政手段查處的效果并不好,更重要的是人的觀念的轉變。我們在主流媒體上加大了對資源環境、食品安全的宣傳力度。同時,有關部門也在加緊對一次性餐盒的生產和流通環節制定強制性標準。查處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特別是“毒餐盒”,是一個系統的過程,產業政策、行政措施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
新法制報:對于整治“毒餐盒”生產和銷售,以及未來應對食品包裝可能帶來的食品安全隱患,大家有什么樣的建議和意見?
馬高坡:現在老百姓還分不清什么產品是合格的,更多的時候要靠企業自己憑良心做事。對于一些不自律的生產者,不能僅靠罰款去查處,罰款過后,被罰的企業肯定要開工,加班加點把罰了的錢給賺回來。只能加強監管和宣傳力度,讓用廢料生產的產品無法上市,就好比處理酒后駕車,現在國家罰得嚴了,直接拘留你,你自然就不敢酒后駕車。
劉俊海:我建議按照“雙升雙降”的理念,完善食品包裝與餐具領域的執法和司法機制。所謂雙升雙降,是指提升消費者維權的收益,提升商家的違法成本,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降低商家的違法收益。《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就體現了這一理念。食品安全問題既要依靠執法部門履行職責,加大處罰力度,更要依賴廣大的消費者用法律武器,通過提起訴訟、仲裁,或者向消協投訴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從而加強商家違法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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