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納”商標裁定被撤銷
2010-01-28 09:25 來源:食品商務網 責編:涂運
【CPP114】訊:日前,備受各界關注的“解百納商標注冊案”一審落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應當審查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書,并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本案爭議重新做出裁定。至此,這場歷時六年,幾經反復,席卷了整個葡萄酒行業的糾紛,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一審宣判而暫告段落。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判決對廣大葡萄酒企業、消費者和種植葡萄的果農而言,是共贏的結果。法律專家亦表示,這場被業界普遍稱為中國“葡萄酒知識產權第一案”的事件,將對其他行業的知識產權紛爭具有極大的示范意義,其影響力遠遠超越葡萄酒行業本身。
“解百納”系行業公共資源
2002年4月,工商總局商標局給張裕公司下發“解百納”商標注冊證書,遭到業內企業的聯合反對。時隔三個月,國家商標局即撤銷了該注冊商標。張裕不服,此案進入了漫長的行政復審,從而引發了持續六年之久的解百納知識產權案。
“搶注”行為讓張裕站在了整個行業的對立面。2008年6月,長城、威龍、王朝等十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一致認為,“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業的公共資源,任何企業都無權私自占有,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提起訴訟。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之后,2009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正式對本案進行宣判,對維持注冊“解百納”商標的裁定予以撤銷。“解百納”作為行業資源的公有性被保留。
業內人士認為,解百納之爭從張裕引發行業“眾怒”開始,最終升級到法律訴訟程序, 雖然歷經六年曲折反復,但在完備的法律環節中,不管是商標局做出的行政認定,還是一中院的法律裁決,均體現了執法部門公正客觀的專業態度及執法能力。張裕“70年解百納”之說自相矛盾
從2002年到2008年間,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張裕一直向法庭和消費者反復宣稱的“70年解百納”這個重要事實,卻在證據面前無法自圓其說,甚至連張裕公司自己提供的證據也自相矛盾。
2002年5月張裕拿到商標注冊證書后,出現諸多新證據表明其自相矛盾的言論。包括《經濟日報》 記者從法庭了解到,早在1997年8月31日、由《經濟日報》刊發的 《百年張裕發春華之六———陳樸先 (張裕公司原總工程師)與解百納》一文中,就曾明確指出:“解百納”是釀造這種酒所用的三種葡萄的英文名稱的縮寫,而非張裕所聲稱的企業自己創造的注冊商標。僅僅3個月后,國家商標局做出對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的決定。由此也創下了最快被撤銷的商標記錄。
2008年,張裕向法庭提交的兩份新證據包括上世紀30年代由 “中華民國商標局”出版的 《商標公報》,宣稱該刊物 1937年第 143期“審定商標目錄”及 1939年第 154期“商標公告期滿注冊表”均證明了 “解百納”商標曾為張裕所注冊。然而,這些資料同樣也表明,在當時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中,“解百納”這一名稱并未出現。顯然,這份得來不易的珍貴歷史文獻,又一次令張裕在法庭上處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按照國際通行的行業標準,“解百納”系干紅葡萄酒,而中國自行研制的第一瓶干紅誕生于1984年,中國的干紅葡萄酒歷史不過20多年,中國葡萄酒行業開始大規模釀制解百納也只經歷了短短10余載。業內人士表示,將“解百納”在中國的歷史從二三十年延伸至“70年解百納”,不知道張裕公司的這種提法從何而來。
消費者喝“解百納”將少花20億
曾有業內人士和媒體對此案的前景作出過估算,一旦張裕搶注成功,其價格虛高行業平均價格水平數倍的解百納產品將獨占市場,最終導致消費者為這其中產生的20億元價差買單。對此,北京律師協會專家表示,一中院的判決正是以保障公眾利益為重。判決下發,收益者將不僅是中國的葡萄酒消費者,還有從葡萄種植的農民到參與競爭的國際葡萄酒企業等產業鏈上的所有環節。一位來自云南的葡萄種植大縣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解百納’搶注成功可能導致地方小型葡萄酒廠商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牽涉云南、新疆等地數萬果農的切身利益,但現在已不必擔憂。”
近年來,中國葡萄酒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中國成為全球葡萄酒企業最關注的一個市場。“解百納”案件的判決,也吸引了全球葡萄酒行業的關注。意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ICE首席代表、中國區總協調官賴世平日前表示:“讓‘解百納’維持其作為公共資源的公有性是國家葡萄酒產業通行的規則。此次判決的受益者是行業、是公眾,相信在健全良好的法律環境和行業秩序下,中國葡萄酒市場將有更廣闊的前景。”
對于聯盟勝訴的葡萄酒企業而言,從紛爭中徹底脫身意味著將把更多精力投入行業基礎建設和未來規劃中。對此,王朝酒業的企業代表認為:“中國葡萄酒發展方向應是從行業大局出發,各方聯合起來共同制定符合行業規則的產品標準,共同維護產品和品牌形象,規范、做大我國的葡萄酒產業。”
判決影響超越葡萄酒行業
“就像白酒行業有人試圖注冊‘二鍋頭’,啤酒行業注冊‘無醇啤酒’一樣,沒有人能在搶注通用名稱的案例中獲勝”,中國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商標協會的專家表示。通用名稱屬于公共資源,如果被一家獨占當然可以獲得一定的利益,但是利益是短期的。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期,針對“咖啡伴侶”遭遇國際企業雀巢搶注的情況,一些國內咖啡生產企業奮而提起了訴訟,要求恢復“咖啡伴侶”這一產品品類的共用資源屬性。在許多其他行業,針對公共資源被搶注的情況,訴訟也時有發生。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專家從法律角度解讀認為,此次解百納搶注案的裁決結果,將對我國商標法律實務制度產生推動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對其他行業的知識產權紛爭具有極大的示范意義,其影響已經超越了葡萄酒行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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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工商總局商標局給張裕公司下發“解百納”商標注冊證書,遭到業內企業的聯合反對。時隔三個月,國家商標局即撤銷了該注冊商標。張裕不服,此案進入了漫長的行政復審,從而引發了持續六年之久的解百納知識產權案。
“搶注”行為讓張裕站在了整個行業的對立面。2008年6月,長城、威龍、王朝等十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一致認為,“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業的公共資源,任何企業都無權私自占有,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提起訴訟。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之后,2009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正式對本案進行宣判,對維持注冊“解百納”商標的裁定予以撤銷。“解百納”作為行業資源的公有性被保留。
業內人士認為,解百納之爭從張裕引發行業“眾怒”開始,最終升級到法律訴訟程序, 雖然歷經六年曲折反復,但在完備的法律環節中,不管是商標局做出的行政認定,還是一中院的法律裁決,均體現了執法部門公正客觀的專業態度及執法能力。張裕“70年解百納”之說自相矛盾
從2002年到2008年間,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張裕一直向法庭和消費者反復宣稱的“70年解百納”這個重要事實,卻在證據面前無法自圓其說,甚至連張裕公司自己提供的證據也自相矛盾。
2002年5月張裕拿到商標注冊證書后,出現諸多新證據表明其自相矛盾的言論。包括《經濟日報》 記者從法庭了解到,早在1997年8月31日、由《經濟日報》刊發的 《百年張裕發春華之六———陳樸先 (張裕公司原總工程師)與解百納》一文中,就曾明確指出:“解百納”是釀造這種酒所用的三種葡萄的英文名稱的縮寫,而非張裕所聲稱的企業自己創造的注冊商標。僅僅3個月后,國家商標局做出對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的決定。由此也創下了最快被撤銷的商標記錄。
2008年,張裕向法庭提交的兩份新證據包括上世紀30年代由 “中華民國商標局”出版的 《商標公報》,宣稱該刊物 1937年第 143期“審定商標目錄”及 1939年第 154期“商標公告期滿注冊表”均證明了 “解百納”商標曾為張裕所注冊。然而,這些資料同樣也表明,在當時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中,“解百納”這一名稱并未出現。顯然,這份得來不易的珍貴歷史文獻,又一次令張裕在法庭上處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按照國際通行的行業標準,“解百納”系干紅葡萄酒,而中國自行研制的第一瓶干紅誕生于1984年,中國的干紅葡萄酒歷史不過20多年,中國葡萄酒行業開始大規模釀制解百納也只經歷了短短10余載。業內人士表示,將“解百納”在中國的歷史從二三十年延伸至“70年解百納”,不知道張裕公司的這種提法從何而來。
消費者喝“解百納”將少花20億
曾有業內人士和媒體對此案的前景作出過估算,一旦張裕搶注成功,其價格虛高行業平均價格水平數倍的解百納產品將獨占市場,最終導致消費者為這其中產生的20億元價差買單。對此,北京律師協會專家表示,一中院的判決正是以保障公眾利益為重。判決下發,收益者將不僅是中國的葡萄酒消費者,還有從葡萄種植的農民到參與競爭的國際葡萄酒企業等產業鏈上的所有環節。一位來自云南的葡萄種植大縣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解百納’搶注成功可能導致地方小型葡萄酒廠商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牽涉云南、新疆等地數萬果農的切身利益,但現在已不必擔憂。”
近年來,中國葡萄酒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中國成為全球葡萄酒企業最關注的一個市場。“解百納”案件的判決,也吸引了全球葡萄酒行業的關注。意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ICE首席代表、中國區總協調官賴世平日前表示:“讓‘解百納’維持其作為公共資源的公有性是國家葡萄酒產業通行的規則。此次判決的受益者是行業、是公眾,相信在健全良好的法律環境和行業秩序下,中國葡萄酒市場將有更廣闊的前景。”
對于聯盟勝訴的葡萄酒企業而言,從紛爭中徹底脫身意味著將把更多精力投入行業基礎建設和未來規劃中。對此,王朝酒業的企業代表認為:“中國葡萄酒發展方向應是從行業大局出發,各方聯合起來共同制定符合行業規則的產品標準,共同維護產品和品牌形象,規范、做大我國的葡萄酒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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