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費稅廣西樣本:紙企不能承受之重
2009-11-25 00:0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編:肖慶
“它的前提是要有林權證,才可以進行交易,對于我們這些連林權證都沒有的民營企業來說,根本沒作用。”殷進海11月24日在電話中對記者如是表示。
作為廣西華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裁,在公司向林紙一體化發展的數年間,林業規費以及林權證的問題始終困擾著殷進海。
“砍”還是“不砍”
在殷進海遞給記者的卡片背后,寫著“制漿、造紙、制糖、竹木產業”幾個字,這正好是廣西華勁這十多年來的發展軌跡。
成立于1993年的廣西華勁最開始利用甘蔗渣造紙,由于原料成本的低廉,公司一直平穩發展。但到了2003年,廣西的糖廠掀起了一股造紙熱,紛紛利用制糖剩下的甘蔗渣來造紙,蔗渣頓時成為炙手可熱的“寶物”,也讓殷進海首次感受到原料供應的壓力。
“那一年,我們開始意識到企業要長期發展就要造林,減少對外面原料的依賴程度。”殷進海表示,鑒于廣西的特殊氣候條件,其公司選擇了竹子為主要的紙漿原料,并在廣西發展自營林。
據其介紹,截至目前,華勁已經在南寧建立林地50萬畝,其中20萬畝已經進入采伐期,當中一半為竹林,另外一半是桉樹林。
“明年我們的桉樹也可以采伐了。”按道理來說,自營林進入采伐期是企業營林的最終目的,企業對此應該欣喜若狂,但擺在殷進海面前的卻是砍與不砍的矛盾。
殷進海對記者表示,砍樹意味著各種各樣的林業規費將緊隨而至。“例如育林基金,一畝地5年大約可以產6個立方材,每立方要交40塊左右的育林基金給國家,那就要240塊了,再加上林地的租金,平均每畝50元/年,5年就250元,光是規費和租金就去掉了500塊錢。”
據了解,目前我國林業的規費主要是“兩金一費”——更改資金、育林基金和林區保護建設費。對此,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對記者表示,“兩金一費”約占營林成本的40%,各地征收的標準都不一樣。
記者從可靠渠道獲得的一份名為“廣西地區林木稅費金收取標準匯總表”的文件顯示,廣西十大區的稅費相距甚遠,其中賀州昭平縣高達143元每立方(包括育林基金、設計費、木材檢尺費、檢疫費),而防城港的上思縣僅23.5元,兩者相差119.5元。
“這主要是因為各個地區依賴林業的程度都不同,所以征收的標準都不一樣,但誰知道什么才是合理的?”上述業內資深人士表示,費稅問題是目前制約林紙一體化發展的一大問題。據其介紹,目前我國木材稅費多達二十幾項,占一次銷售價50%以上。此外,部分地方搭車收費、亂收費現象嚴重,木材稅費更是高達木材銷售價的70%以上。稅費問題嚴重阻礙了資本流入,制約速生豐產用材林的發展。
對此,金光集團APP林務外宣部總監蔣伏利深有同感,“尤其是在紙價大跌的時候,企業是寧愿不砍的,因為砍了交的錢比不砍還要高。”據其介紹,目前APP在廣西建立的人工原料林基地已達180萬畝。
“去年我們采伐了4000畝松樹,因為是收購回來的林地,所以(蓄積量)不是很好,只有2萬多立方的樣子,但也花費我們將近300萬元了。”殷進海表示,去年金融海嘯的時候,其公司的紙價曾經一度跌到1500元/噸,而林業規費又居高不下,導致其企業在去年10月到今年1月份都虧損。
博弈無證“黑戶”
然而,在殷進海看來,規費的問題遠遠不及林權證的問題棘手。
“眾所周知,營林是一項投入大回收慢的產業。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沒有林權證,就等于沒有融資的渠道,就沒有辦法登記、抵押,5年以后才有收成,所以資金的壓力是很大的。”殷進海無奈地對記者表示。
據了解,由于近年來國內外資本和社會資金紛紛到中國投資林業,當中大多以轉包、租賃林地等方式取得林地經營權并進行造林,在客觀上,造成了林地承包經營權與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的分離,大大打擊了企業的營林積極性。
“中國的林業發展到今天,在統一稅收的情況下,內外資是有別的。例如在林權證這一塊,如果是內資企業,毫無疑問是可以辦理林權證的,但是外資營林企業目前還辦不了。”蔣伏利表示,由于沒法辦理林權證,導致企業萌生無法取得貸款、產生糾紛也無據可依等一系列問題。
在他看來,民營和外資造紙企業因為“無證”被迫過著“黑戶”似的掙扎生活,為了解決林權證問題,目前造紙企業已經發展出租地造林、股份合作造林、訂單造林、委托造林、林農合作股份制、吸收合并國有林場和地方林場等多種方法。
但殷進海對記者表示,與國有林場合作無疑可以規避林權證的問題,“但國有林場一般不會這樣做,因為他們擔心要承擔風險,所以寧可出租林地。”
而上述業內資深人士表示,國家并沒有明文規定,林權證不給辦理,不給貼息,規費不給與減免,“但這個在實際的操作中就有別了,這就是一個悖論,一方面我們要發展林業,一方面政策又跟不上去,所以說到底還是配套政策的問題。”
同時,他也指出,國家方面也許是擔心放寬林權證后,外資與社會資本的過度涌入導致市場更加無序。
“現在的主要矛盾是企業很難得到林地,經營的積極性不高,這個矛盾解決以后下一步應該就是規范他們的經營行為。”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張智光對記者表示。
而記者手上一份2009年3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對外資企業和大戶承包的發證問題作出以下陳述:“根據國家林業局的現行規定,林地和林木不能分開,不能分別發證。因此,僅擁有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而不擁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國家林業局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暫時不能單獨發給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證。”
對此,殷進海并沒有感到意外,“畢竟這需要一個過程,但作為企業,我們希望這個過程可以盡可能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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