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出臺
2009-09-09 10:44 來源:九江新聞網 責編:何溢寰
- 摘要:
- 9月8日,記者從九江市迎接國家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動員大會上獲悉,《九江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9月7日出臺,開始在全市進行社會用字規范化管理。
【我要印】訊:9月8日,記者從九江市迎接國家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動員大會上獲悉,《九江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9月7日出臺,開始在全市進行社會用字規范化管理。
適用范圍
根據剛出臺的《規定》,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漢字和漢語拼音,其范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及群眾團體公務用字;地方報刊及其它漢語文出版物和以漢字為基礎的教育教學用字;電影、電視及戲劇演出屏幕用字;公共服務行業服務用字;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用字;公共場所設施用字;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用字;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名稱、商標、說明用字;招牌、廣告等其它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會用字;網站、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漢字的用字。
書寫規范
《規定》要求社會用字的書寫、印刷行款,一般應左起橫行;需要豎行的,必須由右至左。漢字與漢語拼音并用的必須橫行,并做到拼寫準確,書寫正確,分詞連寫。標語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單位的牌匾等需要書寫外文的,外語與漢字必須并用,上為漢字,下為外文,不得單獨使用外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經銷用字不符合本規定的招牌、廣告和出版物等。
監督管理
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用字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本規定用字的,應當責令用字單位或者個人予以改正,并督促其改正。對違反本規定的社會用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用字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予以處罰,廣告用字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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