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材料和添加劑最新標準嚴控過度包裝
2009-09-08 10:34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責編:何溢寰
- 摘要:
-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以上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讓相關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以及執法部門、檢測部門和新聞媒體等共同了解標準內容,保護消費者的健康,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由國際食品包裝協會主辦、北京市場協會、賽諾國際有限公司協辦、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承辦、深圳迅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夏旗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單位支持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添加劑最新標準宣貫及政策動態發布會”于2009年9月1日在京召開。
3、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查處未獲得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銷售及使用的行為。
根據規定,在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即使沒有獲證也可以繼續銷售,但對于沒有獲證也沒有證據證明其產品合格或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清楚的產品則一律視為違規產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沒收和處罰。
由于目前紙杯還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紙杯質量參差不齊,有的使用來源不明回收的廢紙生產,有的為了掩蓋紙的顏色人為加入具有致癌作用的熒光增白劑,特別是目前行業標準對油墨沒有要求,企業為了省錢就會使用苯及重金屬超標的劣質油墨進行印刷。據透露,國家標準《一次性紙杯衛生標準》已經完成制定,目前正在國家標準委進行審核,若獲通過將于近期發布。
針對紙杯有的沒有保質期,有的保質期一年,有的兩年,有的甚至三年。董金獅表示,這也是行業潛規則。“同樣是紙杯,為什么保質期相差那么大?企業有亂標的嫌疑”。紙杯的保質期與紙杯本身質量、包裝質量以及儲存條件等有關,儲存不當就會導致發霉。他希望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紙杯標準,規范行業健康發展。
4、2009年9月1日起,《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衛生標準》GB 9690-2009正式實施。環保專家董金獅分析指出,新標準中不僅對原材料三聚氰胺-甲醛樹脂規定了在推薦使用條件下不應釋放對健康有害的物質,且添加的其他任何助劑都應符合GB 9685的要求;在衛生理化指標的檢測中,也增加了三聚氰胺單體遷移量的測定;致癌物甲醛的限量值為2.5mg/dm3 ,較老標準嚴格了一倍;新增的標識規定中,更是明確要求標注產品材料,并告知“食品用”和“嚴禁在微波爐內加熱使用”,外包裝上更明確要求應標注“食品用”并注明制造廠商、產品名稱、使用條件、材料種類等。但是,對于企業如果違規使用國家標準不允許使用的有害添加劑如脲醛樹脂怎么檢測的問題在新的標準中仍然沒有說明,新標準仍然難破行業潛規則!違法企業和違規產品還將繼續游蕩在法律之外而違法存在。
著名環保專家董金獅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仿瓷餐具時,首先應去大型商超進行購買,首選貼有QS標識與編號的仿瓷餐具,盡量不要購買貼有“置物盤”標識的仿瓷餐具,以保證產品安全;其次,選購時要看器具是否有明顯變形、色差、表面是否光滑、底部有否不平、貼花圖案是否清晰、有否起皺及有氣泡、有顏色的餐具用一張白色餐巾紙來回擦擦是否有褪色等現象;再次,購買時應向經銷商索要票證,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便于追溯;最后,消費者在購買仿瓷餐具后,可自行參照QB 1999-94《密胺餐具》標準中耐濕熱性試驗方法,即在沸水中浸煮30分鐘后取出,在室溫中放置1小時,重復3次進行測試,如在上述實驗中出現發白、發澀、起泡、開裂以及有刺鼻氣味等現象,說明餐具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可以進行退換和投訴。
針對目前國內近千家仿瓷餐具生產企業僅有五十余家獲得了生產許可證(QS),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金獅建議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仿瓷餐具企業,首先要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其次抓緊時間辦理生產許可證。2009年9月1日后生產的密胺餐具必須執行新的標準,企業應積極調整工藝配方,避免標準正式實施后造成產品檢測無法通過給企業造成的影響。
5、對于2009年12月1日起將要實施的《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GB 18006.1-2009,著名環保專家董金獅表示,新標準中規定了塑料一次性餐飲具定義和術語、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產品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新標準中明確說明,本標準“適用于以各種熱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飲具”。對一次性餐飲具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明確指出,一次性餐飲具是指預期用餐或類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盤、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壺、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內襯餐具,但不包括無預期用餐目的或類似用途的食品包裝物如生鮮食品托盤、酸奶杯、果凍杯等。對于方便面碗到底算一次性快餐餐具還是算食品包裝材料,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委的意見一直就不一致。衛生部專家認為,有貨架壽命的食品包裝物不能算是一次性快餐餐具,而應該算食品包裝材料。如果這樣,曾經被禁止近十年的一次性發泡塑料方便面碗以及生鮮托盤就不會成為被禁止的產品,可能會合法存在。
專家董金獅將新標準與原標準進行分析對比:標準名稱由《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通用技術條件》改為《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標準范圍由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改為塑料一次性餐飲具。本標準不適用于一次性紙餐具、紙杯、木筷子、竹筷子等非熱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飲具;同時新標準修改了分類辦法、修改了對原料的技術要求、增加了感官指標內容中的異嗅等,使用性能檢驗上明確了適用范圍和樣品的檢驗數量、增加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飲具淀粉含量的要求,明確淀粉含量不小于40%、增加了對標識可微波爐使用的一次性餐飲具的微波爐使用性能及檢驗方法、補充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飲具和其他一次性餐飲具衛生理化指標的新要求、修改了檢驗規程以及降解性能要求適用范圍、檢驗方法和技術指標。降解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也由原標準采用GB/T 18006.2-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降解性能試驗方法》改為采用GB/T 20197-2008《降解塑料的定義、分類、標志和降解性能要求》。對于標稱其可生物降解的一次性餐飲具,其生物降解率不得低于60%。
鑒于淀粉基材料的特性,新標準中對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飲具衛生理化指標和檢驗方法進行了調整,由原標準蒸發殘渣(4%乙酸)指標要求小于等于30 mg/L,修改為小于等于60 mg/L,蒸發殘渣(正己烷)中指標要求小于等于30 mg/L,也修改為小于等于60 mg/L。
6、2009年12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鮮膜》GB 10457-2009將替代執行了20年的GB 10457-1989《聚乙烯自粘保鮮膜》。曾經于2005年揭露“日韓致癌保鮮膜轉道中國”的著名食品安全專家董金獅教授提醒企業,新標準的范圍由聚乙烯材質制成的自粘保鮮膜擴大至其他塑料材質制成的自粘保鮮膜,包括以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樹脂為主要原料通過單層擠出或多層共擠的工藝生產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鮮膜;新標準增加了對原料的技術要求,對于使用的樹脂要求必須為食品級原料,所使用的添加劑和用量也必須符合GB 9685的規定;新標準中要求對質量含量1%以上的各類添加劑,應標識具體名稱或化學結構式,且保鮮膜應標識凈卷重公稱值和“食品用”字樣。聚氯乙烯(PVC)材質自粘保鮮膜應標有“不能接觸帶油脂食品”、“不得微波爐加熱”、“不得高溫使用”等警示性語言等。
董金獅透露,即使是PE保鮮膜,其質量也存在魚龍混雜的現象。“有些廠家出于成本考慮,用工業級或農業級的PE膜替代食品級PE膜來生產保鮮膜,或為了提高粘度和伸展度而添加各種增塑劑等等。”董金獅建議,國家應盡快對PE保鮮膜展開專項檢查。另外,根據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調查發現,早已明令禁止在PVC保鮮膜中使用的增塑劑DEHA仍有一些在華外資企業在隱蔽使用,許多著名連鎖超市仍在使用PVC保鮮膜包裹含油脂的食品,存在很大安全隱患,應予以嚴查。
董金獅提醒消費者,有些美容院甚至使用PVC保鮮膜包裹身體進行減肥也是很危險的,因為PVC保鮮膜含有大量增塑劑,而有些增塑劑通過皮膚進入人體會對健康有害,甚至影響內分泌。
7、2010年4月1日起實施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09,新標準規定了限制食品和化妝品過度包裝的要求和限量指標計算方法,適用于食品和化妝品的銷售包裝。
該標準的特點在于集強制性和推薦性于一體,標準中既含有食品和化妝品包裝孔隙率及包裝層數要求和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的總和不應超過商品的銷售價格的20%的強制性條款,又包括除去兩處強制性條款外的其他推薦性條款。
由于目前有關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中對包裝材質沒有強制性標準,“過度包裝商品”開始在包裝盒材質上“大做文章”。
董金獅表示,不同材質的包裝,需要不同的處理工藝。他建議,在即將出臺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中應明確包裝材質的種類,包裝最好采用單一材質或便于分離的材質,把包裝輕量化,不鼓勵選擇金屬、木質、水晶、玻璃等過重、過貴的材料。董金獅同時展示了臺灣以及韓國的包裝,認為豪華過度包裝在中國最為嚴重。
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質監部段玉靜部長就生產許可證(QS)與有關新標準的關系、全國食品用塑料和紙包裝、容器等獲證情況以及一次性紙杯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了介紹。對于在GB 9685中沒有的食品包裝用添加劑如何辦理許可的程序以及違規企業將受到的懲罰也進行了介紹。截止2009年8月底,全國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企業共8331家獲證,其中復合膜袋3144家,非復合膜袋1451家,容器2424家,一次性塑料餐飲具903家,零售包裝袋744家,PE自粘性保鮮膜98家,密胺餐具54家,其余為其他產品;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獲證企業共269家,其中紙杯131家,紙餐具55家,其他紙袋、紙罐、紙盒共22家。
根據規定,企業未依照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目前為質監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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