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非出版單位 但印刷合同仍然有效
2009-08-20 10:33 來源: 中國法院網訊 作者:付蕾 責編:何溢寰
- 摘要:
- 2007年2月,某印刷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合同,約定印刷公司為傳媒公司印刷某報紙封套和周刊。合同簽訂后,印刷公司履行了印刷義務。2008年7月,傳媒公司向印刷公司出具了還款承諾函,確認欠印刷款近200萬元。但傳媒公司在還款20萬元后即拒絕還款,故印刷公司將傳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傳媒公司承擔還款義務及違約責任。
【我要印】訊: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委托印刷報紙引發的承攬合同糾紛案,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給付欠款一百七十余萬元并承擔違約責任。
2007年2月,某印刷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合同,約定印刷公司為傳媒公司印刷某報紙封套和周刊。合同簽訂后,印刷公司履行了印刷義務。2008年7月,傳媒公司向印刷公司出具了還款承諾函,確認欠印刷款近200萬元。但傳媒公司在還款20萬元后即拒絕還款,故印刷公司將傳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傳媒公司承擔還款義務及違約責任。庭審中,傳媒公司辯稱,傳媒公司只是代理報刊印制的具體工作而非出版單位,根據《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傳媒公司沒有出版印刷報紙的資格,故委托合同因違法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無效,只同意給付欠款,不同意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冻霭婀芾項l例》雖然規定了印刷單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但并未規定印刷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報紙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印刷公司與傳媒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系雙方真是意思表示,傳媒公司雖然非出版單位,但沒有證據證明印刷標的物的報紙封套和周刊為禁止出版物,故雙方的委托、受托行為違反的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委托合同應當有效。傳媒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及承諾還款義務以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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