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 》(4)
2009-08-11 14:01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編:何溢寰
【我要印】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不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布虛假招生廣告、騙取學員款物,或者進行虛假培訓、騙取培訓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未按照規定的職業(工種)范圍組織實施鑒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宣布該鑒定結果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在實施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宣布該鑒定結果無效,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吊銷鑒定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過程中發生試題泄密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宣布該鑒定結果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培訓機構、組織考前培訓、指定或者強制銷售教材等輔導材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閱讀:
第二屆全國印刷行業職業技能大賽籌備小組成立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