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發布9條涉及印刷企業所得稅新政策
2009-08-08 09:46 來源: 責編:劉文越
4部分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
【通知名稱】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明確了可以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一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通知規定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兩種處理方法。一是企業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二是企業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可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通知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的計算方法。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5特定事項捐贈可稅前扣除
【通知名稱】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不同業務實施時間不同
關于特定事項捐贈的稅前扣除問題,通知規定,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
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通知指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關于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通知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6細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名稱】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規定,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通知指出,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通知規定,2006年1月1日-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07年年底仍未獲利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7明確境外中資企業認定為居民企業的稅收問題
【通知名稱】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明確,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
通知指出,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并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二是企業的財務決策和人事決策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三是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四是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對于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8殘疾職工工資可100%加計扣除
【通知名稱】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指出,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通知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員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二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是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是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9企業重組可享稅收優惠
【通知名稱】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明確,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通知對這兩種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通知指出,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是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是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是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是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此外,通知規定,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以上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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