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簽標注實行新規定
2008-07-15 00:00 來源:中國農資網 責編:覃麗妮
農藥標簽是農藥生產企業對農藥產品特性和特征的說明,也是企業向社會做出的明示和承諾,是農民了解農藥產品信息,選購農藥產品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規范農藥標簽標注的內容,完善農藥登記管理制度,引導企業正確標注標簽內容,保護企業和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農業部制定頒布了《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到2008年7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該辦法規定的標簽和說明書。
為了幫助基層經銷商正確指導農民購買農藥,幫助農民按自己所需選購合適的農藥產品,特參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將該辦法主要內容予以歸納、整理和解讀。
1.農藥標簽標注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真實、規范、準確,其文字、符號、圖案應當易于辨認和閱讀,不得擅自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不能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不能標注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不得出現未經登記的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的圖案、符號、文字。標簽和說明書應使用國家公布的規范化漢字。每個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由農業部在該農藥登記時進行審查核準后公布。
2.農藥標簽應標注的主要內容。
(1)農藥名稱。一是農藥名稱一律使用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從2008年1月8日起,農業部不再批準農藥商品名稱,到2008年7月1日起,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二是農藥名稱在標簽上標注的位置、方式及要求是:農藥名稱的標注應當顯著、突出、醒目。橫版標簽,應醒目的標注在標簽上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的顯著位署;豎版標簽,應醒目的標注在標簽右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的顯著位署,一般不能分行標注。三是農藥名稱用字要規范,不得使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也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字體顏色應當與背景色形成強烈反差,便于消費者識辨。四是農藥產品的商標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邊角部位,單字面積不得大于產品名稱標注的單字面積。
(2)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農藥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應當醒目標注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正左方(豎版標簽)相鄰位置,字體高度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如果是混配制劑,還應當標注總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種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和含量,標注的位置、字體高度等要求不變,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同時,農業部也對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做出了規范化的要求: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和設定梯度不得超過5個;添加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3)農藥產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重量、毒性及標識等。農藥產品性能主要包括產品的基本性質,主要功能,作用特點等方面。農藥產品的用途、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適用作物或使用范圍、防治對象以及施用時期、劑量、次數和方法等。需要注意看清的是,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應以農藥登記核準的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為準,目前許多農藥產品都存在擴大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的現象。農藥劑量的標注,無論是對用于大田作物,還是用于樹木等作物,都應有以括號的形式注明的稀釋倍數。重量是指除去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實際重量,以法定計量單位表示,液體農藥產品也可以體積表示。農藥產品的毒性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個級別,分別用不同的黑色標識符號和紅色文字標注。
(4)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企業名稱是指生產企業的名稱,聯系方式包括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應當標注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按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生產企業的名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生產企業地址是指生產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駐所地。標注的名稱和地址應當與《營業執照》上名稱、地址相一致,且要具體、明確、易查詢。進口農藥產品應當中文注明原產國(或地區)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5)農藥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等。正規農藥生產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在標簽上都按規定標注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臨時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或保質期、失效期等。分裝的農藥產品,除標簽應于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標簽一致外,還要標注分裝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分裝登記證號、分裝農藥的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分裝日期等。進口農藥直接銷售的,可以不標注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另外,還要注意標簽上標注的:注意事項、中毒急救措施、貯存和運輸方法、農藥類別、像形圖等內容。對因產品包裝物尺寸過小,標簽無法標注全部內容的農藥產品(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應附相應的說明書。但其標簽至少應當標注:農藥名稱、劑型、農藥登記證號或臨時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或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重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毒性及標識,并要標注“詳見說明書”。
為了幫助基層經銷商正確指導農民購買農藥,幫助農民按自己所需選購合適的農藥產品,特參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將該辦法主要內容予以歸納、整理和解讀。
1.農藥標簽標注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真實、規范、準確,其文字、符號、圖案應當易于辨認和閱讀,不得擅自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不能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不能標注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不得出現未經登記的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的圖案、符號、文字。標簽和說明書應使用國家公布的規范化漢字。每個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由農業部在該農藥登記時進行審查核準后公布。
2.農藥標簽應標注的主要內容。
(1)農藥名稱。一是農藥名稱一律使用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從2008年1月8日起,農業部不再批準農藥商品名稱,到2008年7月1日起,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二是農藥名稱在標簽上標注的位置、方式及要求是:農藥名稱的標注應當顯著、突出、醒目。橫版標簽,應醒目的標注在標簽上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的顯著位署;豎版標簽,應醒目的標注在標簽右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的顯著位署,一般不能分行標注。三是農藥名稱用字要規范,不得使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也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字體顏色應當與背景色形成強烈反差,便于消費者識辨。四是農藥產品的商標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邊角部位,單字面積不得大于產品名稱標注的單字面積。
(2)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農藥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應當醒目標注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正左方(豎版標簽)相鄰位置,字體高度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如果是混配制劑,還應當標注總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種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和含量,標注的位置、字體高度等要求不變,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同時,農業部也對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做出了規范化的要求: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和設定梯度不得超過5個;添加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3)農藥產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重量、毒性及標識等。農藥產品性能主要包括產品的基本性質,主要功能,作用特點等方面。農藥產品的用途、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適用作物或使用范圍、防治對象以及施用時期、劑量、次數和方法等。需要注意看清的是,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應以農藥登記核準的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為準,目前許多農藥產品都存在擴大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的現象。農藥劑量的標注,無論是對用于大田作物,還是用于樹木等作物,都應有以括號的形式注明的稀釋倍數。重量是指除去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實際重量,以法定計量單位表示,液體農藥產品也可以體積表示。農藥產品的毒性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個級別,分別用不同的黑色標識符號和紅色文字標注。
(4)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企業名稱是指生產企業的名稱,聯系方式包括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應當標注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按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生產企業的名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生產企業地址是指生產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駐所地。標注的名稱和地址應當與《營業執照》上名稱、地址相一致,且要具體、明確、易查詢。進口農藥產品應當中文注明原產國(或地區)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5)農藥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等。正規農藥生產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在標簽上都按規定標注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臨時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或保質期、失效期等。分裝的農藥產品,除標簽應于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標簽一致外,還要標注分裝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分裝登記證號、分裝農藥的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分裝日期等。進口農藥直接銷售的,可以不標注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另外,還要注意標簽上標注的:注意事項、中毒急救措施、貯存和運輸方法、農藥類別、像形圖等內容。對因產品包裝物尺寸過小,標簽無法標注全部內容的農藥產品(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應附相應的說明書。但其標簽至少應當標注:農藥名稱、劑型、農藥登記證號或臨時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或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重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毒性及標識,并要標注“詳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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