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龍紙業的調查結論最該誰做?
2008-05-28 08:49 來源:新京報 責編:張奕波
玖龍紙業所暴露的問題,引起了廣泛而持久的關注:此類企業占多大比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違反了勞動法、侵害了勞動者權利;對GDP和就業的貢獻能否補償其負面后果;如此企業的老板有無資格當選全國政協委員等。針對這個問題,廣東省總工會經過調查表示:該企業不是血汗工廠,只是存在嚴重的以罰代管、工傷事故較多、超時加班等管理不規范的問題,“香港學生組織SACOM調查片面,結論是不公允的。”(5月27日新華社)
但是,地方工會的這種表態似乎不能解釋諸多的法律制度、社會機制層面的問題。對玖龍紙業的問題,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告應由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做出,那么廣東省勞動行政部門為什么沒有發布基于勞動行政監察活動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告或結論?卻要由工會組織代行?《勞動合同法》第95條之類的規范為什么沒發揮作用?地方政府為什么沒有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地方工會對此類事件表態,涉及工會的地位、職責和角色規范的問題。工會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依法行使結社權而形成的社會團體,本義就是代表和維護勞工權益,須對勞動者履行忠誠、勤勉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律義務,違反該義務須對會員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玖龍紙業存在嚴重的以罰代管、工傷事故較多、超時加班等“管理不規范”問題并非時日短暫,公眾無從得知企業內部工會和當地工會平時是如何積極依法組織勞工維權的。在企業陷入道德困境的同時,地方工會依然沒有對“以罰代管”的法律性質、“工傷事故較多”的成因和責任歸屬加以厘清,而“管理不規范”的說法卻使問題模糊化。
針對企業違法日久、勞動執法缺位或者疲軟的問題,公眾迫切希望行政執法有力、高效,法律對于執法機關能形成剛性約束。但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公眾難以啟動一個可以預測的執法、司法程序,以實行權利救濟和正義保障時,就必須審視相關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救濟是否存在缺陷。
《勞動合同法》第95條明確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該條款能夠實施,那么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是高度緊張、比較著急、甚至惶恐的:執法不力造成損害的,不僅導致國家賠償問題,還導致個人的私法性、公法性的法律責任。然而,在該法生效近半年后,一些地方的勞動行政部門和相關官員執法監督的主動性沒有太大變化,行政不作為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亟須在宏觀的體制、機制層面反思和解決問題。
玖龍紙業作為追逐利益的私法人,利用勞動法地方執法的漏洞,如此行為一點也不奇怪,合乎其經濟“理性”。而地方政府和能夠改進體制、機制的高層機關,則需要立足于本職、本義,基于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全局利益,為勞動者權益和公平正義等根本價值,必須表現出應有的政治理性,履行好法律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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